一生守護‧臻頤延期年金保險計劃
隨著預期壽命持續上升,退休生活年期亦不斷延長,因此您需要全面的退休規劃,方能從容應對退休後的生活所需。一生守護‧臻頤延期年金保險計劃(「本計劃」)能助您早日部署退休儲備,於退休後您可每月享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安享無憂銀齡生活。本計劃更備有一系列切合不同人生階段的支援服務,全面照顧您多方面的生活及退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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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每月年金入息至100歲1
繳付10年保費,便可為自己建立儲備,於退休時每月安享穏定入息。於保單生效及受保人在生期間,本計劃會在受保人屆滿65歲後的首個保單週年日(或緊接的工作日若該日為非工作日)起,及其後於每個保單週月日(或緊接的工作日若該日為非工作日)向您派發每月年金入息,直至保單滿期日或受保人身故日(以較先者為準)為止。
安享每月年金 樂享豐盛退休生活
本計劃的每月年金入息包含兩個部分:
● 保證每月年金入息 – 金額於年金入息期內固定不變,回報穩定,讓您的退休計劃更有預算。
● 非保證每月年金入息2 – 金額為非保證,為您帶來潛在額外回報,令您的退休儲備更豐盛。
自選年金領取方式3配合理財需要
您可選擇將每月年金入息(包括保證每月年金入息及非保證每月年金入息2(如有))累積於保單內滾存生息2,再因應個人需要,隨時提取累積每月年金入息及利息2(如有),或以現金支付形式即時提取每月年金入息,以用作支付日常開支。如您希望更改每月年金入息的領取方式,只需填妥指定表格,手續簡便,且費用全免。如您於每月年金入息派發前沒有選擇領取方式,我們會將每月年金入息累積於保單內滾存生息2,3。
期滿利益 支援退休需要
本計劃將會於保單滿期時派發期滿利益,金額相等於累積保證每月年金入息及累積非保證每月年金入息2(如有)及利息2(如有),加上非保證終期紅利4(如有),惟需扣除所有保單負債(如有)。保單將於期滿利益支付後終止。
壽險保障 守護摯愛
身故賠償
如受保人於保單生效期間不幸身故,受益人將獲發身故賠償,金額相等於以下較高者為準:
(i) 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壽險之累積到期已繳保費(如基本金額被更改,將按比例調整)的101%,扣除已派發之保證每月年金入息的總金額(如有);或
(ii) 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壽險的保證現金價值;
+ 累積保證每月年金入息及非保證每月年金入息2(如有)及利息2(如有);
+ 非保證終期紅利4(如有);及
─ 所有保單負債(如有)。
當全數支付身故賠償後,保單會隨之終止。
靈活身故賠償賠付方式
本計劃提供靈活的身故賠償賠付方式,助您預先為家人建立財務穩健的未來。您可於受保人在世時,選擇按以下其中一種方式,一筆過、分期,或兩者混合模式,向受益人支付身故賠償。
| 方式1: | 一筆過賠付。 |
| 方式25: | 身故賠償將按您所選定的賠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賠付。 |
| 方式35: | 首期身故賠償將按您所指定的百分比(必須為5%或以上)一筆過賠付,於完成一筆過賠付後,餘額將按您所選定的賠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賠付。 |
| 方式45: | 身故賠償將按您所選定的賠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賠付。於完成分期賠付後,最後一期身故賠償將按您所指定的百分比(必須為5%或以上)一筆過賠付。 |
| 方式55: | 身故賠償將按您所指定的賠付方式分10、20、30、40或50年期,每年或每月分期賠付。分期賠付金額將每年增加5%,直至身故賠償全數賠付為止。 |
後備保單持有人安排 輕鬆延續保障
您亦可於保單有效期內,指定一名後備保單持有人6。一旦保單持有人不幸身故,我們在接獲有關申請後,將安排後備保單持有人成為新保單持有人,繼續行使保單權益。
24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
如受保人在居住地以外地區患病或因意外受傷,可免費獲得24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7的周全保障。
不同人生階段支援服務
本計劃特設一系列切合不同人生階段的支援服務7,就養老、健康及生活範疇提供多元化服務及相關折扣和優惠,支持客戶的養老規劃,從容開展精彩的第二人生。
簡易核保
本計劃提供簡易核保,毋須驗身,令投保更輕鬆方便。
一生守護‧臻頤延期年金保險計劃
| 保費供款年期及投保年齡 | 保費供款年期 | 投保年齡 | ||||
| 10年 | 18歲至55歲 | |||||
| 保障年期 | 至受保人100歲 | |||||
| 年金入息起始年齡及年金入息期 | 年金入息起始年齡 | 年金入息期 | ||||
| 65歲 | 直至保單滿期日或受保人身故日(以較先者為準)為止 | |||||
| 保費繳付模式8 | 年繳、半年繳、季繳或月繳 | |||||
| 保單貨幣及最低保費 | 保單貨幣 | 保費供款年期 | 年繳 | 半年繳 | 季繳 | 月繳 |
| 港元 | 10年 | 18,000 | 9,180 | 4,680 | 1,566 | |
| 美元 | 10年 | 2,250 | 1,147.5 | 585 | 195.75 | |
| 最低基本金額9 | 180,000港元 / 22,500美元 | |||||
| 最高基本金額9 | 80,000,000港元 / 10,000,000美元 | |||||
備註:
- 本公司保留不時要求提供本公司滿意之受保人的生存證明的權利,提供證明的費用應由保單持有人自行承擔。本公司保留權利暫停支付任何每月年金入息,直至提交予本公司之受保人的生存證明獲本公司接納為本公司滿意之證明。暫停支付的每月年金入息在任何時刻都不會衍生任何利息。
- 非保證每月年金入息及利息並非保證不變,實際收益及/或回報可能低於或高於預期價值,在某些情況下,或有可能為零。中國人壽(海外)保留隨時調整非保證每月年金入息及/或利息之權利。
- 若保單持有人於投保時未有明確選定領取方式,中國人壽(海外)將保留每月年金入息於本公司積存生息,直至保單持有人另行書面通知爲止。
- 終期紅利為一次性紅利,而且為非保證。於保險建議書展示的終期紅利只作參考。已公佈的終期紅利並非永久構成保單的一部分,其金額可於其後公佈時減少或增加。終期紅利的實際金額僅於其應予支付時方會釐定。實際金額可能低於或高於預期價值。在某些情況下,終期紅利的實際金額可能為零。終期紅利金額受不同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相關投資的表現影響,因此該金額相對較為波動且不時上升下跌。中國人壽(海外)保留隨時調整終期紅利之權利,過往紀錄並非未來表現的必然指標。有關詳情請參閱本計劃的產品小冊子之「重要資料」第5及6項,以及「非保證利益」風險。
終期紅利(如有)將於第3個保單週年日起,於下列最早發生的情況下賠付:
(a) 於本公司賠付身故賠償時;或
(b) 於保單被部份退保時;或
(c) 於保單到了保單滿期日時;或
(d) 於保單因本公司賠付身故賠償以外的任何原因而被終止時。
- 若選擇分期賠付方式(即方式2至5),自首期款項付款日起直至身故賠償已全數賠付,身故賠償開始分期賠付後的餘額將按照由本公司不時自行酌情釐定的利率按月衍生利息(如有)。累計利息(如有)將會於賠付最後一期身故賠償時一同賠付。如任何受益人於本公司全數賠付身故賠償前的任何時間內身故,本公司將一筆過賠付其應得的身故賠償的餘額及累計利息(如有)予該已故受益人的遺產代理人。若任何受益人先於其他受益人去世,本公司將繼續根據保單持有人就相關在世的受益人已指定的身故賠償之賠付方式,向該在世的受益人支付其應得的身故賠償。當身故賠償已全數賠付,保單即告終止。
(i) 如果受保人身故日的身故賠償總金額少於400,000港元/50,000美元;或 (ii) 身故賠償的分期賠付的年度化金額少於20,000港元/2,500美元(適用於方式2至5);或 (iii) 保單持有人沒有明確訂立領取安排;或 (iv) 保單內的任何一位受益人為非自然人;或 (v) 任何保單轉讓或更改保單持有人,我們將採用方式1以一筆過方式支付相關賠償予受益人。 - 本公司收到「後備保單持有人」申請時,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i) 後備保單持有人必須為自然人;
(ii) 於申請時後備保單持有人的已屆年齡必須為18歲或以上;
(iii) 後備保單持有人與受保人符合本公司滿意之可保權益;及
(iv) 申請符合本公司的相關行政規則及程序。
倘若因任何原因導致本公司無法安排該後備保單持有人成為保單的保單持有人,則保單擁有權將歸屬於已故保單持有人遺產之中。當本公司安排轉移保單擁有權至已故保單持有人遺產後,於任何情況下後備保單持有人將不再擁有該保單的任何權利或利益。 - 有關服務由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並不屬於保單的一部份。中國人壽(海外)不會對其服務質素作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亦不會就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有關服務負任何責任。中國人壽(海外)保留自行酌情釐定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a) 變更服務範圍;(b) 變更服務供應商;及/或 (c) 停止提供此等服務,而不需另行通知。
- 您應在繳費寬限期內繳交所須繳付的續期保費,使保單維持有效。有關詳情請參閱中國人壽(海外)繕發的保單條款。如保單失效或提早退保,您可領取之保單現金價值可能會低於已繳付之總保費。
- 「基本金額」指承保表或批註上列明為「基本金額」的金額,只用作計算保費及保單內的相關價值,並不適用於計算身故賠償。若基本金額於保單有效期內被更改,以上保費及保單內的相關價值亦將作相應調整。
重要資料:
有關產品完整的定義、條款及條件,請參閱有關產品的保單文件。此外,請詳閱所有相關的產品資料,並在需要時諮詢獨立的專業意見。
- 本保單由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人壽(海外)」或「我們/我們的」)承保,中國人壽(海外)負責保單的內容、核保及賠償事宜。在提交申請前,您必須完全明白產品所涉及的風險,以及考慮產品是否適合您的個人需要及負擔能力。
- 所有核保及理賠決定均取決於中國人壽(海外)。我們將根據您所提供的資料而決定接受或拒絕投保申請,如屬拒絕申請個案,我們將退回全數已繳交之保費(利息除外)。
- 除外事項及限制 - 本產品小冊子所載資料只供參考之用,有關重要不保事項及限制的詳盡條款及細則,例如不可爭議條款、自殺及欺詐等,請參閱「保單規章」。
- 欠繳保費/自動保費貸款 - 您應按所選的保費繳付期準時繳交保費。倘若在繳費寬限期前仍未繳交到期保費,保費將以貸款形式自動從保單中扣除。所有保單貸款均帶利息,並以我們不時採用的利率計算,而有關利率則刊登於公司網站www.chinalife.com.hk。累算的利息將成為保單負債的一部分。當貸款餘額多於基本計劃的保證現金價值時,保單將會被取消而您將蒙受有關保障及財務損失。在此情況下,保單的退保價值將用於償還貸款結餘(包括利息),任何剩餘金額將退回給您。
- 紅利及/或派息理念 - 本計劃屬於分紅及/或提供積存利息之保險計劃,從保單收取的保費將會按中國人壽(海外)之投資策略投資在不同資產上。保單持有人將根據其保單利益條款內有關條款透過宣佈的紅利及/或積存利率分享中國人壽(海外)投資資產中的盈利。中國人壽(海外)會確保保單持有人之間的盈利公平分配,也同時確保保單持有人和中國人壽(海外)之間的合理盈利分配。中國人壽(海外)將每年最少檢視及釐定紅利及/或積存利率一次,現時紅利及/或積存利率的預期並非保證,改變會隨著相關保單的整體表現及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投資回報、營運開支、理賠、佣金、續保率、過往經驗及對未來展望。此外,中國人壽(海外)亦會考慮所有因素的過往經驗及未來展望,而此等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理賠 – 包括產品所提供的身故賠償以及其他保障利益的成本。
投資回報 – 包括利息收入、紅利收入、息率前景及與本產品相關資產的市場價格變動。
支出 – 包括與產品直接(例如:佣金、核保支出、保單繕發及繳付保費費用)及間接(例如:一般行政費用)有關的費用。
保單持續性 – 包括保單終止及部分退保的經驗。
註:過往紅利派發或派息的表現,並不代表本保單將來派發紅利或派息的指標。
- 投資理念、政策及策略 - 中國人壽(海外)致力維持減少投資回報波幅,提供穩定回報的投資理念。投資主要包括債券及其他固定收入資產,如政府及公司債券在內的債券及其他固定收入工具,以支持保證的財政責任。為提高資產的財務表現,中國人壽(海外)會投資於股票類型資產及其他投資工具如互惠基金、以及直接/間接投資於物業或商業機構。
投資組合分散投資於不同地區及/或行業。投資策略可能根據市況及經濟前景而改變。中國人壽(海外)會於年結通知書內就有關改變而造成的紅利及/或積存利率變更及對保單的影響通知保單持有人。
中國人壽(海外)目前就分紅及/或提供積存利息之產品之投資策略如下:
有關中國人壽(海外)過往紅利的資料、紅利及/或派息理念、投資理念、政策及策略,以及履行比率,請參閱中國人壽(海外)網頁www.chinalife.com.hk/products/dividendandinvestment資產類別 目標資產組合(%)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入資產 10% 至 50% 股票類型資產及其他投資 10% 至 50%
- 冷靜期之權利 - 您有權在冷靜期內以書面通知中國人壽(海外)取消保單並取回已繳保費,惟您必須未曾於本保單下作出過任何索償。有關書面通知必須由您簽署,並確保由發出新保單或可領取保單通知書給您或您的代表後起計21日內(以較先者為準),呈交至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3號中國人壽大廈22樓。
| 本產品有哪些風險? | |
|---|---|
| 信貸風險: | 本產品由中國人壽(海外)發出的人壽保險產品。任何已繳保費將成為我們的資產的一部分,而我們的財務實力將影響我們履行保單條款的責任,因此本產品受我們的信貸風險所影響。 |
| 退保風險: | 本計劃的儲蓄部分涉及風險,可能會招致虧損。如於早年退保,您所收取的金額可能大幅少於已繳的保費。 |
| 匯率及貨幣風險: | 任何涉及外幣的交易都會涉及風險,例如政治或經濟狀況改變可能大幅影響貨幣價格或其流動性;而在轉換貨幣時也可能因匯率波動而招致經濟損失。您應留意潛在的貨幣風險並決定應採用哪種保單貨幣。 |
| 通脹風險: | 由於通脹會導致未來生活費用增加,即使中國人壽(海外)履行所有有關保單條款及責任,您現有的預期保障及/或回報可能無法滿足您未來的需求。 |
| 流動性及提取風險: | 您須持有保單及繳付保費至指定年期。倘若在保障滿期日前退保,您將蒙受財務損失。倘若您從保單中提取部分款項,將會影響您的保單價值、身故賠償及其他保單價值及需繳付有關手續費(如有)。 |
| 非保證利益: | 本計劃包括非保證利益及/或回報。將來可得的確實利益及/或回報可能與產品資料所顯示之利益及/或回報不同,而產品資料僅作說明之用。 |
| 保單終止: | 倘若(a)受保人身故;(b)於保費到期後31日內仍未繳交保費,且保單沒有任何剩餘現金價值;或(c)未償還的貸款額相等或超過保單的保證現金價值,保單將會被取消。 附加晚期疾病利益保障在下列任何情況下即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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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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