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疾全護保障計劃
摯愛家人 一心守護
身體健康是我們對自己和家人的祝願。為助您將祝願轉化為適切的保障,「危疾全護保障計劃」(「本計劃」)結合危疾、人壽保障及儲蓄於一份分紅保險計劃內,即使危疾來襲,也可以守護您和家人。本計劃涵蓋多達176種受保病症,並就癌症、急性心肌梗塞及中風三大嚴重病症提供多重保障,為您的健康持續護航。本計劃亦設有家庭共享保障,只要符合指定條件,各家庭成員的多重嚴重病症保障之賠償額便可以互通使用,於有需要時,為您和家人提供財務支援。
涵蓋多達176種病症,守護您的健康
「危疾全護保障計劃」涵蓋88種特別疾病,包括早期疾病及兒童疾病,以及88種嚴重病症,包括常見的癌症、中風和心臟相關疾病等,從多方面守護您的健康。
特别疾病保障1
如本計劃內受保障的人士,即受保人不幸確診任何一種受保特別疾病,可獲預支原保額20%作為「特別疾病保障」。每種特別疾病最多可獲此賠償1次,當中原位癌2最多可獲此賠償2次,「特別疾病保障」之總賠償額最高可達原保額100%或550,000港元/68,750美元(以較低者為準)。
我們將按本計劃已賠付的「特別疾病保障」之總賠償額來調低「危疾全護保障計劃」之保額,並根據下調後的保額,相應調低您的保費、保證現金價值、期滿利益及退保價值。
嚴重病症保障1,3
如受保人不幸確診任何一種受保嚴重病症,我們將支付「嚴重病症保障」,金額相等於原保額100%及終期紅利4的面值(如有)之總和。同時,我們會豁免您「危疾全護保障計劃」未到期的保費,以減輕您的財務壓力。
於我們賠付此保障後,本計劃會繼續提供「多重嚴重病症保障」及「家庭共享保障」(如適用)及「關懷子女延伸保障」(如適用);而本計劃的保額、保費、保證現金價值及終期紅利(如有)將歸零。
若受保人不幸身故,而未曾就「嚴重病症保障」索償,我們則會支付「身故賠償」3,金額相等於原保額100%及終期紅利4的面值(如有)之總和,而本計劃亦會隨之終止。
有關受保特別疾病及受保嚴重病症之詳情,請參閱「受保病症一覽表」。
首10年升級保障,加倍守護
本計劃於首10個保單年度提供升級保障,若受保人於上述期間確診任何受保嚴重病症或身故,我們會根據其投保時的年齡支付高達原保額52%的額外賠償,加倍守護您和您的家人。
受保人於投保時的年齡 | 「額外嚴重病症保障」或「額外身故賠償」(適用於首10個保單年度) |
15天至30歲 | 額外原保額52% |
31歲或以上 | 額外原保額38% |
若本計劃就「特別疾病保障」及「全安心保障」之總賠償額達原保額100%,「額外嚴重病症保障」及「額外身故賠償」將隨之終止。
就3種常見嚴重病症,提供高達320%額外賠償
若然危疾重臨,您和家人可能要再次面對隨之而來的經濟壓力。因此,本計劃於支付「嚴重病症保障」後,仍會就三大常見的嚴重病症,包括癌症、急性心肌梗塞及中風提供額外「多重嚴重病症保障」5,6,7,持續為您的健康護航。當中的癌症不僅包括新癌症,更覆蓋原有癌症復發、轉移及延續,保障更全面。
於受保人88歲的保單週年日前,您可就「多重嚴重病症保障」提出索償,每次的賠償金額相等於額外原保額80%,總賠償額高達額外原保額320%。受保人須於確診日期起計生存超過14日 (包括首尾2日),並須符合最少1年的等候期7之要求。有關等候期之詳情,請參閱下圖。
第1次索償(嚴重病症保障+額外嚴重病症保障) | 等候期 | 第2次索償(第1次多重嚴重病症保障) | 等候期 | 第3次索償(第2次多重嚴重病症保障) | 等候期 | 第4次索償(第3次多重嚴重病症保障) | 等候期 | 第5次索償(第4次多重嚴重病症保障) | ||
受保嚴重病症 | 癌症/急性心肌梗塞/中風 | |||||||||
原保額100%(未到期保費將獲豁免)+高達額外原保額52%# | + | 額外原保額80% | + | 額外原保額80% | + | 額外原保額80% | + | 額外原保額80% | = | 賠償總額:高達原保額472%# |
*等候期7:
• 該確診的癌症、急性心肌梗塞或中風必須與前次病症之確診日期相隔最少1年(包括首尾2日);及
• 若該確診的癌症為前次癌症之復發或轉移或延續癌症,則兩者之確診日期須相隔最少2年(包括首尾2日)。
#實際賠償額視乎受保人投保本計劃時之年齡而定。
周全家庭保障,守護摯愛
我們明白您想時刻守護摯愛,因此「危疾全護保障計劃」設有多項家庭保障,全力助您照顧家人。
家庭共享保障
隨著人均壽命延長,患上危疾的風險亦隨之增加。因此,「危疾全護保障計劃」推出「家庭共享保障」,只要您與家人(即受保人的配偶及/或子女,並符合當時我們認可之可保權益)同時成功投保本計劃,便會被視為同一家庭8,當中各家庭成員的「多重嚴重病症保障」之總賠償額便可互相通用(「家庭合併總額」9),至受保人88歲。若同一家庭之任何一名家庭成員不幸確診癌症、急性心肌梗塞或中風,即使他於本計劃下獲得之「多重嚴重病症保障」已達總賠償額上限,只要家庭合併總額餘額9高於零,並符合14天生存期及相關等候期的要求7,他仍可以就該受保病症索償,賠償額為該家庭成員原保額80%或家庭合併總額餘額(以較低者為準)。
我們將按本計劃已賠付的「多重嚴重病症保障」、「家庭共享保障」及「關懷子女延伸保障」之總賠償額來調低該同一家庭之家庭合併總額餘額;當家庭合併總額餘額歸零,「家庭共享保障」會隨之終止。
第3個保單年度 | 第5-15個保單年度期間 | 第25個保單年度 |
第1次索償(嚴重病症保障+首10年升級保障) | 第2次至第5次索償(共4次多重嚴重病症保障) | 第6次索償(第1次家庭共享保障) |
受保嚴重病症 | 癌症/急性心肌梗塞/中風 | 癌症/急性心肌梗塞/中風 |
原保額100%(未繳保費將獲豁免)+額外原保額52%^ | 額外原保額320% | 額外原保額80%^ |
關懷子女延伸保障10
當您成為本計劃的受保人,並為子女以受保人身份投保「危疾安護保障計劃」(包括基本計劃及附加保障),本計劃會提供「關懷子女延伸保障」,為您的子女提供額外支援。如果您的子女已於其「危疾安護保障計劃」就「特別疾病保障」、「嚴重病症保障」及「全安心保障」獲得之總賠償已達其原保額的100%,並不幸於年滿21歲的生日前確診癌症、急性心肌梗塞或中風,只需符合14天生存期及相關等候期之要求10,便可於本計劃提出索償,金額相等於以下較低者為準﹕
1)受保人子女的「危疾安護保障計劃」或「危疾安護保障附加計劃」之原保額80%;
2)受保人的「危疾全護保障計劃」之原保額80%;
3)受保人的「危疾全護保障計劃」之家庭合併總額餘額9(如適用);或
4)受保人的「危疾全護保障計劃」之「多重嚴重病症保障」5,6,7餘額。
我們將按本計劃已賠付的「關懷子女延伸保障」之總賠償額來調低您的「多重嚴重病症保障」總額餘額及家庭合併總額餘額(如適用)。
有關「危疾安護保障計劃」之詳情,請參閱相關產品小冊子。
保費豁免保障
於保單生效後2年,若未滿18歲的受保人之父母或成年受保人之配偶為本計劃的保單持有人或受益人,而不幸於保費供款年期內身故,我們會豁免本計劃未到期的保費,延續對家人的關愛,讓他們可以繼續享有保障。父母或配偶於保單生效日時須為50歲以下,方可享有「父母身故保費豁免保障」11或「配偶身故保費豁免保障」11。
其後若家庭狀況有所改變,您可更改保單持有人或受益人,只要其為受保人的父母或配偶,及為50歲或以下,「父母身故保費豁免保障」或「配偶身故保費豁免保障」將從變更生效日起計2年後再度生效。
保障合資格的非受保病症
世事難料,新的病症不時出現,即使是常見的傷病,也有機會發展出嚴重的狀況。因此,「危疾全護保障計劃」為您多行一步,就符合資格的非受保病症提供財務支援,時刻守護您的健康。
全安心保障1
若受保人患上非受保特別病症或非受保嚴重病症,只需符合以下條件,便可獲預支原保額50%作為「全安心保障」,以舒緩財政壓力。本保障最多可獲支付1次,並會於賠付後終止。
符合「全安心保障」病症之條件:
1)受保人於確診日期起計生存超過14日(包括首尾2日);及
2)受保人因該病症需入住醫院的深切治療部連續7日或以上,並曾因醫療必需而使用生命支持設備進行治療 (輸液和任何監控設備除外);及
3)該病症並不符合本計劃下任何一種受保特別病症或受保嚴重病症之定義。
我們將按本計劃已賠付的「全安心保障」之總賠償額來調低「危疾全護保障計劃」之保額,並根據下調後的保額,相應調低您的保費、保證現金價值、期滿利益及退保價值。
額外全安心保障
若受保人因合資格「全安心保障」病症而獲得「全安心保障」賠償,而該病症同時被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列為傳染病12,包括2019冠狀病毒病,我們將會額外支付原保額25%作為「額外全安心保障」,讓您更添安心。
「額外全安心保障」將於我們支付「全安心保障」後終止,不論獲賠付之病症是否符合「額外全安心保障」之要求。
有關保障賠償之詳情,請參閱「保障表」。
兼備儲蓄成分,助您賺取潛在回報
「危疾全護保障計劃」是一份分紅保險計劃,不僅為您提供周全的危疾保障和身故賠償,更會透過派發保證現金價值及非保證終期紅利4讓您賺取潛在回報,同時安享保障及資產增值。
危疾全護保障計劃
計劃類型 | 危疾計劃 | ||||||||||
保費供款年期及投保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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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年期 | 至受保人100歲 於「多重嚴重病症保障」及「家庭共享保障」下:至受保人88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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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繳付模式 | 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14,、按年繳交及保費預繳15 | ||||||||||
保單貨幣 | 港元 / 美元 | ||||||||||
最低保額 | 100,000港元 / 12,500美元 |
備注:
- 「特別疾病保障」及「全安心保障」之總賠償額上限為原保額100%。當本計劃就「特別疾病保障」、「嚴重病症保障」及「全安心保障」支付的總賠償額已達原保額100%,中國人壽(海外)將會同時支付終期紅利的面值(如有),並豁免本計劃未到期的保費。此外,本計劃下的「特別疾病保障」、「嚴重病症保障」、「額外嚴重病症保障」、「身故賠償」、「額外身故賠償」、「全安心保障」、「額外全安心保障」、「父母身故保費豁免保障」、「配偶身故保費豁免保障」及期滿利益、亦將隨之終止。
- 原位癌之總賠償次數最多為2次,第二次賠付的原位癌所在器官須與首次賠付所在器官不同,方符合第二次賠付的條件。乳房、輸卵管、肺、卵巢及睪丸因器官由左右兩部分組成,若原位癌位於上述器官的左右兩部分將視作同一器官論。
- 中國人壽(海外)於支付「嚴重病症保障」或「身故賠償」時,會先扣除所有已預支的「特別疾病保障」(如有)及/或「全安心保障賠償」(如有) ,以及所有保單負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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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期紅利為一次性紅利,而且為非保證。於保險建議書展示的終期紅利只作參考。已公佈的終期紅利並非永久構成保單的一部分,其金額可於其後公佈時減少或增加。終期紅利的實際金額僅於其應予支付時方會釐定。實際金額可能低於或高於預期價值。在某些情況下,終期紅利的實際金額可能為零。終期紅利金額受不同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相關投資的表現影響,因此該金額相對較為波動且不時上升下跌。中國人壽(海外)保留隨時調整終期紅利之權利,過往紀錄並非未來表現的必然指標。有關詳情請參閱重要資料第7及8項,以及「非保證利益」風險。
終期紅利將於第5個保單週年日起於下列最早出現的情況下支付:- 支付身故賠償時;或
- 就嚴重病症保障、特別疾病保障及全安心保障之總賠償已達原保額100%;或
- 保單退保;或
- 保單到了保單滿期日時。
- 「多重嚴重病症保障」將會於下列最早出現的情況下終止:
- 當本計劃就「多重嚴重病症保障」及「關懷子女延伸保障」的總賠償額已達原保額320%;
- 於受保人達88歲的保單週年日;或
- 當本計劃就「家庭共享保障」下的同一家庭之家庭合併總額餘額歸零。
- 「多重嚴重病症保障」之實際總賠償額會按照已賠付的「家庭共享保障」(如適用)及「關懷子女延伸保障」(如適用)之總賠償額而隨時調整。
- 受保人就「多重嚴重病症保障」或「家庭共享保障」索償之嚴重病症須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 該確診的癌症、急性心肌梗塞或中風必須與前次病症之確診日期相隔最少1年(包括首尾2日)﹔
- 若確診的癌症為新癌症,須由專科醫生證實與前次癌症是由不同惡性細胞引致;
- 若該確診的癌症由專科醫生證實為前次癌症之復發、轉移或延續,則與該前次癌症之確診日期須相隔至少2年(包括首尾2日)。就延續性癌症而言,受保人須於上述的2年等候期內(包括首尾2日)已接受或正接受專科醫生具醫療上必要及積極的治療﹔
- 該確診的急性心肌梗塞須由專科醫生證實與受保人於本計劃曾獲賠付的任何為急性心肌梗塞的前次病症相比,為新一次及不同的急性心肌梗塞,則兩者的確診日期之間須相隔至少1年(包括首尾2日)的等候期,同時該診斷須有滿足本計劃所述的嚴重病症中的急性心肌梗塞之定義的新診斷證明支持;及
- 該確診的中風須由專科醫生證實與受保人於本計劃曾獲賠付的任何為中風的前次病症相比,為新一次及不同的中風,則兩者的確診日期之間須相隔至少1年(包括首尾2日)的等候期,同時該診斷須有滿足本計劃所述的嚴重病症中的中風之定義的新診斷證明支持。
「前次癌症」/「前次病症」是指受保人於本計劃的「嚴重病症保障」、「多重嚴重病症保障」及/或「家庭共享保障」下曾獲賠付的癌症/嚴重病症。 - 同一家庭
- 本計劃之受保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符合相關行政程序及以下條件,方會被視為同一家庭:
- 受保人及其配偶及/或子女必須符合當時中國人壽(海外)認可之可保權益,並同時以受保人身份成功投保本計劃,以及於投保時中國人壽(海外)申報為同一家庭;
- 若受保人的子女在受保人於本計劃的保單生效日後出生,可於該子女年滿1歲生日或之前以受保人身份投保本計劃,並在同一家庭內之所有家庭成員從未就本計劃作出任何索償之情況下,向中國人壽(海外) 申請將該子女加入受保人之同一家庭,唯該子女與受保人所屬的同一家庭內的所有家庭成員均須有直系親屬關係及存在中國人壽(海外)認可之可保權益;或
- 若受保人的子女為「危疾安護保障計劃」或「危疾安護保障附加計劃」之受保人,而該子女並未就該計劃作出任何索償,其保單持有人可於該子女年滿21歲的保單週年日前行使「子女保單可轉換權益」,將該子女之「危疾安護保障計劃」或「危疾安護保障附加計劃」轉換為「危疾全護保障計劃」,並向中國人壽(海外)提出申請將該子女加入受保人之同一家庭。
- 家庭成員可以書面方式向中國人壽(海外)申請離開同一家庭。然而,若同一家庭內任何家庭成員已就「家庭共享保障」及/或「關懷子女延伸保障」作出索償,當中所有家庭成員均不可申請離開該同一家庭。
- 本計劃之受保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符合相關行政程序及以下條件,方會被視為同一家庭:
- 家庭合併總額
- 「家庭合併總額」/「家庭合併總額餘額」是指本計劃的保單條款內的「合併總額」/「合併總額餘額」。
- 家庭合併總額/家庭合併總額餘額會因以下情況而調整;在某些情況下家庭合併總額餘額可能會歸零。
- 同一家庭內的任何一個家庭成員的保單生效日後出生的子女,於其出生日起計年滿1歲生日或之前投保本計劃及成功申請加入同一家庭;
- 行使同一家庭內的任何一名家庭成員的子女之「危疾安護保障計劃」或「危疾安護保障附加計劃」之「子女保單可轉換權益」;
- 同一家庭內的任何一名家庭成員身故;
- 同一家庭內的任何一名家庭成員年滿88歲的保單週年日;
- 同一家庭內的任何一名家庭成員成功申請離開同一家庭;或
- 同一家庭內的任何一名家庭成員之保單退保、失效或終止。
- 關懷子女延伸保障
- 保單持有人須於受保人子女的「危疾安護保障計劃」或「危疾安護附加計劃」之保單/附加計劃生效日或之前,向中國人壽(海外)成功登記該子女於受保人的「危疾全護保障計劃」內,方可享有「關懷子女延伸保障」。
- 受保人就「關懷子女延伸保障」索償之嚴重病症須符合以下等候期之要求:
- 該確診的癌症、急性心肌梗塞或中風必須與受保人子女前次病症之確診日期相隔最少1年(包括首尾2日);
- 該確診的新癌症須由專科醫生證實與任何為癌症的受保人子女前次病症是由不同惡性細胞引致;
- 該確診的癌症為由專科醫生證實為任何為癌症的受保人子女前次病症之復發或轉移或延續,則兩者之確診日期須相隔最少2年(包括首尾2日)。就延續性癌症而言,受保人子女須於上述的2年等候期內(包括首尾2日)已接受或正接受專科醫生具醫療上必要及積極的治療;
- 該確診的急性心肌梗塞須由專科醫生證實與受保人子女曾獲賠付的任何為急性心肌梗塞的受保人子女前次病症相比,為新一次及不同的急性心肌梗塞,則兩者的確診日期之間須相隔至少1年(包括首尾2日)的等候期,同時該診斷須有滿足本計劃所述的嚴重病症中的急性心肌梗塞之定義的新診斷證明支持;及
- 該確診的中風須由專科醫生證實與受保人子女曾獲賠付的任何為中風的受保人子女前次病症相比,為新一次及不同的中風,則兩者的確診日期之間須相隔至少1年(包括首尾2日)的等候期,同時該診斷須有滿足本計劃所述的嚴重病症中的中風之定義的新診斷證明支持。
- 受保人子女於其「危疾安護保障計劃」或「危疾安護保障附加計劃」之「嚴重病症保障」下曾獲賠付之嚴重病症;或
- 受保人子女於其父親或母親之本計劃下的「關懷子女延伸保障」曾獲賠付的嚴重病症。
- 「關懷子女延伸保障」會於下列最早出現的情況下終止:
- 受保人達88歲的保單週年日;
- 受保人子女年滿21歲的生日;
- 受保人於本計劃下的「多重嚴重病症保障」及「關懷子女延伸保障」之總賠償額已達其原保額320%;或
- 受保人於本計劃下的家庭合併總額餘額歸零。
- 「父母身故保費豁免保障」是指本計劃的保單條款內的「父母身故豁免繳付保費保障」;而「配偶身故保費豁免保障」是指本計劃的保單條款內的「配偶身故豁免繳付保費保障」。
- 傳染病是指符合當時適用的《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香港法例第599章)附表1之任何表列傳染病。
- 除保費外,您需於保費供款年期內另行支付保單費用,金額為每年200港元/25美元(視乎保單貨幣而定)。
- 您應在繳費寬限期內繳交所須繳付的續期保費,使保單維持有效。有關詳情請參閱中國人壽(海外)繕發的保單條款。如保單失效或提早退保,您可領取之保單現金價值可能會低於已繳付之總保費。
- 如您選擇以按年繳交及保費預繳的方式支付保費,您可一筆過全數提取尚未使用的預繳保費(包括利息,如有),惟中國人壽(海外)將收取相當於提取款項的2%,最低收費為100港元/12.5美元。您只可提取尚未使用的預繳保費一次。預繳保費的利息並非保證不變。
重要資料
您有權購買為獨立保單的醫療保險產品,並可選擇無須捆綁式地與其他種類的保險產品一併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