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疾全护保障计划
挚爱家人 一心守护
身体健康是我们对自己和家人的祝愿。为助您将祝愿转化为适切的保障,「危疾全护保障计划」(「本计划」)结合危疾丶人寿保障及储蓄於一份分红保险计划内,即使危疾来袭,也可以守护您和家人。本计划涵盖多达176种受保病症,并就癌症丶急性心肌梗塞及中风三大严重病症提供多重保障,为您的健康持续护航。本计划亦设有家庭共享保障,只要符合指定条件,各家庭成员的多重严重病症保障之赔偿额便可以互通使用,於有需要时,为您和家人提供财务支援。
涵盖多达176种病症,守护您的健康
「危疾全护保障计划」涵盖88种特别疾病,包括早期疾病及儿童疾病,以及88种严重病症,包括常见的癌症、中风和心臟相关疾病等,从多方面守护您的健康。
特别疾病保障1
如本计划内受保障的人士,即受保人不幸确诊任何一种受保特别疾病,可获预支原保额20%作為「特别疾病保障」。每种特别疾病最多可获此赔偿1次,当中原位癌2最多可获此赔偿2次,「特别疾病保障」之总赔偿额最高可达原保额100%或550,000港元/68,750美元(以较低者為準)。
我们将按本计划已赔付的「特别疾病保障」之总赔偿额来调低「危疾全护保障计划」之保额,并根据下调后的保额,相应调低您的保费、保证现金价值、期满利益及退保价值。
严重病症保障1,3
如受保人不幸确诊任何一种受保严重病症,我们将支付「严重病症保障」,金额相等於原保额100%及终期红利4的面值(如有)之总和。同时,我们会豁免您「危疾全护保障计划」未到期的保费,以减轻您的财务压力。
於我们赔付此保障后,本计划会继续提供「多重严重病症保障」及「家庭共享保障」(如适用)及「关怀子女延伸保障」(如适用);而本计划的保额、保费、保证现金价值及终期红利(如有)将归零。
若受保人不幸身故,而未曾就「严重病症保障」索偿,我们则会支付「身故赔偿」3,金额相等於原保额100%及终期红利4的面值(如有)之总和,而本计划亦会随之终止。
有关受保特别疾病及受保严重病症之详情,请参阅「受保病症一览表」。
首10年升级保障,加倍守护
本计划於首10个保单年度提供升级保障,若受保人於上述期间确诊任何受保严重病症或身故,我们会根据其投保时的年龄支付高达原保额52%的额外赔偿,加倍守护您和您的家人。
受保人於投保时的年龄 | 「额外严重病症保障」或「额外身故赔偿」(适用於首10个保单年度) |
15天至30岁 | 额外原保额52% |
31岁或以上 | 额外原保额38% |
若本计划就「特别疾病保障」及「全安心保障」之总赔偿额达原保额100%,「额外严重病症保障」及「额外身故赔偿」将随之终止。
就3种常见严重病症,提供高达320%额外赔偿
若然危疾重临,您和家人可能要再次面对随之而来的经济压力。因此,本计划於支付「严重病症保障」后,仍会就三大常见的严重病症,包括癌症、急性心肌梗塞及中风提供额外「多重严重病症保障」5,6,7,持续為您的健康护航。当中的癌症不仅包括新癌症,更覆盖原有癌症复发、转移及延续,保障更全面。
於受保人88岁的保单週年日前,您可就「多重严重病症保障」提出索偿,每次的赔偿金额相等於额外原保额80%,总赔偿额高达额外原保额320%。受保人须於确诊日期起计生存超过14日 (包括首尾2日),并须符合最少1年的等候期7之要求。有关等候期之详情,请参阅下图。
第1次索偿(严重病症保障+额外严重病症保障) | 等候期 | 第2次索偿(第1次多重严重病症保障) | 等候期 | 第3次索偿(第2次多重严重病症保障) | 等候期 | 第4次索偿(第3次多重严重病症保障) | 等候期 | 第5次索偿(第4次多重严重病症保障) | ||
受保严重病症 | 癌症/急性心肌梗塞/中风 | |||||||||
原保额100%(未到期保费将获豁免)+高达额外原保额52%# | + | 额外原保额80% | + | 额外原保额80% | + | 额外原保额80% | + | 额外原保额80% | = | 赔偿总额:高达原保额472%# |
*等候期7:
• 该确诊的癌症、急性心肌梗塞或中风必须与前次病症之确诊日期相隔最少1年(包括首尾2日);及
• 若该确诊的癌症為前次癌症之复发或转移或延续癌症,则两者之确诊日期须相隔最少2年(包括首尾2日)。
#实际赔偿额视乎受保人投保本计划时之年龄而定。
周全家庭保障,守护挚爱
我们明白您想时刻守护挚爱,因此「危疾全护保障计划」设有多项家庭保障,全力助您照顾家人。
家庭共享保障
随著人均寿命延长,患上危疾的风险亦随之增加。因此,「危疾全护保障计划」推出「家庭共享保障」,只要您与家人(即受保人的配偶及/或子女,并符合当时我们认可之可保权益)同时成功投保本计划,便会被视為同一家庭8,当中各家庭成员的「多重严重病症保障」之总赔偿额便可互相通用(「家庭合併总额」9),至受保人88岁。若同一家庭之任何一名家庭成员不幸确诊癌症、急性心肌梗塞或中风,即使他於本计划下获得之「多重严重病症保障」已达总赔偿额上限,只要家庭合併总额餘额9高於零,并符合14天生存期及相关等候期的要求7,他仍可以就该受保病症索偿,赔偿额為该家庭成员原保额80%或家庭合併总额餘额(以较低者為準)。
我们将按本计划已赔付的「多重严重病症保障」、「家庭共享保障」及「关怀子女延伸保障」之总赔偿额来调低该同一家庭之家庭合併总额餘额;当家庭合併总额餘额归零,「家庭共享保障」会随之终止。
第3个保单年度 | 第5-15个保单年度期间 | 第25个保单年度 |
第1次索偿(严重病症保障+首10年升级保障) | 第2次至第5次索偿(共4次多重严重病症保障) | 第6次索偿(第1次家庭共享保障) |
受保严重病症 | 癌症/急性心肌梗塞/中风 | 癌症/急性心肌梗塞/中风 |
原保额100%(未缴保费将获豁免)+额外原保额52%^ | 额外原保额320% | 额外原保额80%^ |
关怀子女延伸保障10
当您成為本计划的受保人,并為子女以受保人身份投保「危疾安护保障计划」(包括基本计划及附加保障),本计划会提供「关怀子女延伸保障」,為您的子女提供额外支援。如果您的子女已於其「危疾安护保障计划」就「特别疾病保障」、「严重病症保障」及「全安心保障」获得之总赔偿已达其原保额的100%,并不幸於年满21岁的生日前确诊癌症、急性心肌梗塞或中风,只需符合14天生存期及相关等候期之要求10,便可於本计划提出索偿,金额相等於以下较低者為準﹕
1)受保人子女的「危疾安护保障计划」或「危疾安护保障附加计划」之原保额80%;
2)受保人的「危疾全护保障计划」之原保额80%;
3)受保人的「危疾全护保障计划」之家庭合併总额餘额9(如适用);或
4)受保人的「危疾全护保障计划」之「多重严重病症保障」5,6,7餘额。
我们将按本计划已赔付的「关怀子女延伸保障」之总赔偿额来调低您的「多重严重病症保障」总额餘额及家庭合併总额餘额(如适用)。
有关「危疾安护保障计划」之详情,请参阅相关產品小册子。
保费豁免保障
於保单生效后2年,若未满18岁的受保人之父母或成年受保人之配偶為本计划的保单持有人或受益人,而不幸於保费供款年期内身故,我们会豁免本计划未到期的保费,延续对家人的关爱,让他们可以继续享有保障。父母或配偶於保单生效日时须為50岁以下,方可享有「父母身故保费豁免保障」11或「配偶身故保费豁免保障」11。
其后若家庭状况有所改变,您可更改保单持有人或受益人,只要其為受保人的父母或配偶,及為50岁或以下,「父母身故保费豁免保障」或「配偶身故保费豁免保障」将从变更生效日起计2年后再度生效。
保障合资格的非受保病症
世事难料,新的病症不时出现,即使是常见的伤病,也有机会发展出严重的状况。因此,「危疾全护保障计划」為您多行一步,就符合资格的非受保病症提供财务支援,时刻守护您的健康。
全安心保障1
若受保人患上非受保特别病症或非受保严重病症,只需符合以下条件,便可获预支原保额50%作為「全安心保障」,以舒缓财政压力。本保障最多可获支付1次,并会於赔付后终止。
符合「全安心保障」病症之条件:
1)受保人於确诊日期起计生存超过14日(包括首尾2日);及
2)受保人因该病症需入住医院的深切治疗部连续7日或以上,并曾因医疗必需而使用生命支持设备进行治疗 (输液和任何监控设备除外);及
3)该病症并不符合本计划下任何一种受保特别病症或受保严重病症之定义。
我们将按本计划已赔付的「全安心保障」之总赔偿额来调低「危疾全护保障计划」之保额,并根据下调后的保额,相应调低您的保费、保证现金价值、期满利益及退保价值。
额外全安心保障
若受保人因合资格「全安心保障」病症而获得「全安心保障」赔偿,而该病症同时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列為传染病12,包括2019冠状病毒病,我们将会额外支付原保额25%作為「额外全安心保障」,让您更添安心。
「额外全安心保障」将於我们支付「全安心保障」后终止,不论获赔付之病症是否符合「额外全安心保障」之要求。
有关保障赔偿之详情,请参阅「保障表」。
兼备储蓄成分,助您赚取潜在回报
「危疾全护保障计划」是一份分红保险计划,不仅為您提供周全的危疾保障和身故赔偿,更会透过派发保证现金价值及非保证终期红利4让您赚取潜在回报,同时安享保障及资產增值。
危疾全护保障计划
计划类型 | 危疾计划 | ||||||||||
保费供款年期及投保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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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年期 | 至受保人100岁 于「多重严重病症保障」及「家庭共享保障」下:至受保人88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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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缴付模式 | 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14,、按年缴交及保费预缴15 | ||||||||||
保单货币 | 港元 / 美元 | ||||||||||
最低保额 | 100,000港元 / 12,500美元 |
备注:
- 「特别疾病保障」及「全安心保障」之总赔偿额上限为原保额100%。当本计划就「特别疾病保障」、「严重病症保障」及「全安心保障」支付的总赔偿额已达原保额100%,中国人寿(海外)将会同时支付终期红利的面值(如有),并豁免本计划未到期的保费。此外,本计划下的「特别疾病保障」、「严重病症保障」、「额外严重病症保障」、「身故赔偿」、「额外身故赔偿」、「全安心保障」、「额外全安心保障」、「父母身故保费豁免保障」、「配偶身故保费豁免保障」及期满利益、亦将随之终止。
- 原位癌之总赔偿次数最多为2次,第二次赔付的原位癌所在器官须与首次赔付所在器官不同,方符合第二次赔付的条件。乳房、输卵管、肺、卵巢及睾丸因器官由左右两部分组成,若原位癌位于上述器官的左右两部分将视作同一器官论。
- 中国人寿(海外)于支付「严重病症保障」或「身故赔偿」时,会先扣除所有已预支的「特别疾病保障」(如有)及/或「全安心保障赔偿」(如有) ,以及所有保单负债(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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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期红利为一次性红利,而且为非保证。于保险建议书展示的终期红利只作参考。已公布的终期红利并非永久构成保单的一部分,其金额可于其后公布时减少或增加。终期红利的实际金额仅于其应予支付时方会厘定。实际金额可能低于或高于预期价值。在某些情况下,终期红利的实际金额可能为零。终期红利金额受不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投资的表现影响,因此该金额相对较为波动且不时上升下跌。中国人寿(海外)保留随时调整终期红利之权利,过往纪录并非未来表现的必然指标。有关详情请参阅重要数据第7及8项,以及「非保证利益」风险。
终期红利将于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于下列最早出现的情况下支付:- 支付身故赔偿时;或
- 就严重病症保障、特别疾病保障及全安心保障之总赔偿已达原保额100%;或
- 保单退保;或
- 保单到了保单满期日时。
- 「多重严重病症保障」将会于下列最早出现的情况下终止:
- 当本计划就「多重严重病症保障」及「关怀子女延伸保障」的总赔偿额已达原保额320%;
- 于受保人达88岁的保单週年日;或
- 当本计划就「家庭共享保障」下的同一家庭之家庭合併总额馀额归零。
- 「多重严重病症保障」之实际总赔偿额会按照已赔付的「家庭共享保障」(如适用)及「关怀子女延伸保障」(如适用)之总赔偿额而随时调整。
- 受保人就「多重严重病症保障」或「家庭共享保障」索偿之严重病症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 该确诊的癌症、急性心肌梗塞或中风必须与前次病症之确诊日期相隔最少1年(包括首尾2日)﹔
- 若确诊的癌症为新癌症,须由专科医生证实与前次癌症是由不同恶性细胞引致;
- 若该确诊的癌症由专科医生证实为前次癌症之复发、转移或延续,则与该前次癌症之确诊日期须相隔至少2年(包括首尾2日)。就延续性癌症而言,受保人须于上述的2年等候期内(包括首尾2日)已接受或正接受专科医生具医疗上必要及积极的治疗﹔
- 该确诊的急性心肌梗塞须由专科医生证实与受保人于本计划曾获赔付的任何为急性心肌梗塞的前次病症相比,为新一次及不同的急性心肌梗塞,则两者的确诊日期之间须相隔至少1年(包括首尾2日)的等候期,同时该诊断须有满足本计划所述的严重病症中的急性心肌梗塞之定义的新诊断证明支持;及
- 该确诊的中风须由专科医生证实与受保人于本计划曾获赔付的任何为中风的前次病症相比,为新一次及不同的中风,则两者的确诊日期之间须相隔至少1年(包括首尾2日)的等候期,同时该诊断须有满足本计划所述的严重病症中的中风之定义的新诊断证明支持。
「前次癌症」/「前次病症」是指受保人于本计划的「严重病症保障」、「多重严重病症保障」及/或「家庭共享保障」下曾获赔付的癌症/严重病症。 - 同一家庭
- 本计划之受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符合相关行政程序及以下条件,方会被视为同一家庭:
- 受保人及其配偶及/或子女必须符合当时中国人寿(海外)认可之可保权益,并同时以受保人身份成功投保本计划,以及于投保时中国人寿(海外)申报为同一家庭;
- 若受保人的子女在受保人于本计划的保单生效日后出生,可于该子女年满1岁生日或之前以受保人身份投保本计划,并在同一家庭内之所有家庭成员从未就本计划作出任何索偿之情况下,向中国人寿(海外) 申请将该子女加入受保人之同一家庭,唯该子女与受保人所属的同一家庭内的所有家庭成员均须有直系亲属关係及存在中国人寿(海外)认可之可保权益;或
- 若受保人的子女为「危疾安护保障计划」或「危疾安护保障附加计划」之受保人,而该子女并未就该计划作出任何索偿,其保单持有人可于该子女年满21岁的保单週年日前行使「子女保单可转换权益」,将该子女之「危疾安护保障计划」或「危疾安护保障附加计划」转换为「危疾全护保障计划」,并向中国人寿(海外)提出申请将该子女加入受保人之同一家庭。
- 家庭成员可以书面方式向中国人寿(海外)申请离开同一家庭。然而,若同一家庭内任何家庭成员已就「家庭共享保障」及/或「关怀子女延伸保障」作出索偿,当中所有家庭成员均不可申请离开该同一家庭。
- 本计划之受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符合相关行政程序及以下条件,方会被视为同一家庭:
- 家庭合併总额
- 「家庭合併总额」/「家庭合併总额馀额」是指本计划的保单条款内的「合併总额」/「合併总额馀额」。
- 家庭合併总额/家庭合併总额馀额会因以下情况而调整;在某些情况下家庭合併总额馀额可能会归零。
- 同一家庭内的任何一个家庭成员的保单生效日后出生的子女,于其出生日起计年满1岁生日或之前投保本计划及成功申请加入同一家庭;
- 行使同一家庭内的任何一名家庭成员的子女之「危疾安护保障计划」或「危疾安护保障附加计划」之「子女保单可转换权益」;
- 同一家庭内的任何一名家庭成员身故;
- 同一家庭内的任何一名家庭成员年满88岁的保单週年日;
- 同一家庭内的任何一名家庭成员成功申请离开同一家庭;或
- 同一家庭内的任何一名家庭成员之保单退保、失效或终止。
- 关怀子女延伸保障
- 保单持有人须于受保人子女的「危疾安护保障计划」或「危疾安护附加计划」之保单/附加计划生效日或之前,向中国人寿(海外)成功登记该子女于受保人的「危疾全护保障计划」内,方可享有「关怀子女延伸保障」。
- 受保人就「关怀子女延伸保障」索偿之严重病症须符合以下等候期之要求:
- 该确诊的癌症、急性心肌梗塞或中风必须与受保人子女前次病症之确诊日期相隔最少1年(包括首尾2日);
- 该确诊的新癌症须由专科医生证实与任何为癌症的受保人子女前次病症是由不同恶性细胞引致;
- 该确诊的癌症为由专科医生证实为任何为癌症的受保人子女前次病症之复发或转移或延续,则两者之确诊日期须相隔最少2年(包括首尾2日)。就延续性癌症而言,受保人子女须于上述的2年等候期内(包括首尾2日)已接受或正接受专科医生具医疗上必要及积极的治疗;
- 该确诊的急性心肌梗塞须由专科医生证实与受保人子女曾获赔付的任何为急性心肌梗塞的受保人子女前次病症相比,为新一次及不同的急性心肌梗塞,则两者的确诊日期之间须相隔至少1年(包括首尾2日)的等候期,同时该诊断须有满足本计划所述的严重病症中的急性心肌梗塞之定义的新诊断证明支持;及
- 该确诊的中风须由专科医生证实与受保人子女曾获赔付的任何为中风的受保人子女前次病症相比,为新一次及不同的中风,则两者的确诊日期之间须相隔至少1年(包括首尾2日)的等候期,同时该诊断须有满足本计划所述的严重病症中的中风之定义的新诊断证明支持。
- 受保人子女于其「危疾安护保障计划」或「危疾安护保障附加计划」之「严重病症保障」下曾获赔付之严重病症;或
- 受保人子女于其父亲或母亲之本计划下的「关怀子女延伸保障」曾获赔付的严重病症。
- 「关怀子女延伸保障」会于下列最早出现的情况下终止:
- 受保人达88岁的保单週年日;
- 受保人子女年满21岁的生日;
- 受保人于本计划下的「多重严重病症保障」及「关怀子女延伸保障」之总赔偿额已达其原保额320%;或
- 受保人于本计划下的家庭合併总额馀额归零。
- 「父母身故保费豁免保障」是指本计划的保单条款内的「父母身故豁免缴付保费保障」;而「配偶身故保费豁免保障」是指本计划的保单条款内的「配偶身故豁免缴付保费保障」。
- 传染病是指符合当时适用的《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香港法例第599章)附表1之任何表列传染病。
- 除保费外,您需于保费供款年期内另行支付保单费用,金额为每年200港元/25美元(视乎保单货币而定)。
- 您应在缴费宽限期内缴交所须缴付的续期保费,使保单维持有效。有关详情请参阅中国人寿(海外)缮发的保单条款。如保单失效或提早退保,您可领取之保单现金价值可能会低于已缴付之总保费。
- 如您选择以按年缴交及保费预缴的方式支付保费,您可一笔过全数提取尚未使用的预缴保费(包括利息,如有),惟中国人寿(海外)将收取相当于提取款项的2%,最低收费为100港元/12.5美元。您只可提取尚未使用的预缴保费一次。预缴保费的利息并非保证不变。
重要资料
您有权购买为独立保单的医疗保险产品,并可选择无须捆绑式地与其他种类的保险产品一併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