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非强制央积金
非强制央积金
- 是澳门政府为加强本澳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以及对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作出补足的一项新政;
- 是澳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二层;
- 年满18岁丶或未满18岁但已於社会保障制度登录的澳门居民,可成为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的拥有人;
- 澳门政府分别於2010年及2012年颁布法令,为合资格澳门居民开立公积金“个人帐户”,并注入政府拨款作为初始资金;
- 公积金个人帐户将转为非强制央积金下的个人帐户;
- 立法会於2017年5月31日细则性通过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
- 於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公积金共同计划
公积金个人计划
设立与参与
- 个人计划的设立属非强制性,由个人自愿决定;
- 已参与公积金共同计划的雇员亦可同时参加公积金个人计划;
- 参与者须持有澳门居民身分证才可参加
供款
- 每月最低供款额为澳门币$500,自定供款额须为$100之倍数,且目前以澳门币$3,500为供款额上限;
- 供款会於每月指定日期经自动转帐方式从参与者指定的银行帐户中扣除(我司指定银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丶大丰银行丶广发银行澳门分行丶华侨永亨银行丶国际银行丶滙业银行等);
- 供款将记录在“供款子帐户”以作投资;
供款投资
- 由参与者选定基金管理实体,并自行分配供款投资选择。
款项提取
具以下资格的帐户拥有人可申请提取款项,基於不同的原因,可提取金额的上限亦有所不同。
申请提款的原因 | 个人帐户内的全部或部分结馀 | 以分配制度累计金额为上限(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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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年满65岁 | √ | |
未满65岁,但属以下情况: | ||
因本人的严重伤病而属负担庞大的医疗开支 | √ | |
年满60岁且没有从事有报酬活动(注2) | √ | |
基於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 | √ | |
因配偶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严重伤病而需负担庞大的医疗开支 | √ | |
正收取社会保障基金残疾金且已收取超过一年 | √ | |
正收取社会工作局的特别残疾津贴 | √ |
(注1)上限为历年获政府注入帐户的鼓励性基本款项及预算盈馀特别分配的款项减去累计提取的款项。
(注2)申请经批准後,其後不得再以相同理由提取款项。
注意事项 :
- 供款子帐户内雇主的供款结馀需在劳动关系终止後方可申请提取;
- 每年只可提取个人帐户内全部或部分款项一次。
相关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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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
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
第33/2017号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