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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盛連年儲蓄保險計劃

豐盛連年儲蓄保險計劃

Product Summary

人生滿載夢想,您需要周全的財務策劃作為堅實的後盾。豐盛連年儲蓄保險計劃(「本計劃」)定期派發保證可支取現金,提供穩定的現金流。本計劃亦透過非保證紅利及終期紅利,為財富帶來長線增值潛力。

您更可按財務需要將保單分拆及無限次轉換受保人,靈活配置資產,輕鬆實現財富傳承。

可享高達10%首年保費折扣!按此了解優惠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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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可支取現金

 

雙重潛在回報

 

期滿利益

 

保單分拆權益

 

無限次轉換受保人

 

後補受保人安排

 

壽險保障及自選賠付方式

計劃特色

 保證可支取現金 坐享持續收益

本計劃提供穩定回報。由第5個保單週年日直至第30個保單週年日 (即可支取現金期)的每個保單週年日,本計劃將派發保證可支取現金1,相等於基本金額2之3.88%,整個保障年期合共派發基本金額2之100.88%。

您可將保證可支取現金累積於保單內滾存生息3,亦可選擇提取4運用,實現不同財務目標。

 雙重潛在回報 助您累積財富

為進一步助您累積財富,本計劃由第31個保單週年日(即紅利開始日)起,將於其後每個保單週年日派發非保證紅利1,3(如有)。您可將非保證紅利(如有)累積於保單內滾存生息3,亦可選擇提取4金額。此外,本計劃將由第8個保單週年日(即終期紅利開始日)起提供非保證終期紅利1,5(如有),助您推高潛在回報。

 期滿利益 為財富增值

保單滿期日後,本計劃將會發放期滿利益,金額相等於保證現金價值加上累積保證可支取現金及利息3(如有)、累積非保證紅利(如有)及利息3(如有),以及非保證終期紅利5(如有),惟需扣除所有保單負債(如有),而保單亦會隨之而終止。

 保單分拆 饋贈摰愛

您可輕鬆地利用「保單分拆權益」6,按照您的意願,將一份保單分成數份,把財富傳承予下一代,或是作為自己定居海外的儲備。

您可由第5個保單週年日或繳費滿期日開始(以較後者為準),於任何時間按需要行使保單分拆權益6,將原有保單根據指定百分比分拆至兩份或以上的新保單。完成保單分拆後,您亦可申請轉換受保人7,實現財富傳承,以及靈活安排財富。

 無限次轉換受保人 財富代代傳承

我們明白您希望為摯愛家人提供充裕的財富及安穩的生活,因此本計劃特設「轉換受保人選項」7。您可於第1個保單週年日起,並於受保人在世期間,無限次轉換受保人。於每次轉換後,保單之保障年期會延長至新受保人138歲,使財富不斷滾存,並可代代傳承。

 後補受保人安排 輕鬆延續保障

於受保人在世及保單生效期間,您可同時指定最多兩名後補受保人8,並訂立後補受保人的先後次序。一旦受保人不幸身故,我們將會按照相關行政程序及次序,安排第一後補受保人成為新受保人,確保保單可以繼續生效,助您保障財富,傳承後代。

 壽險保障及自選賠付方式

如受保人在保單有效期內不幸身故及保單內並未有後補受保人,受益人將獲發身故賠償,金額相等於下列較高者為準:
(i) 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壽險之累積到期已繳保費(扣除已派發之保證可支取現金)的101%;或
(ii) 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壽險之保證現金價值及非保證終期紅利5(如有)之總和
+ 累積保證可支取現金及利息3(如有);
+ 累積非保證紅利(如有)及利息3(如有);
─ 所有保單負債(如有)。
當支付身故賠償後,保單會隨之終止。

您可在受保人在世時,選擇以一筆過或分期方式,即以10、20或30年期,每年一次定額向受益人支付身故賠償9,預先為家人建立財務穩健的未來。

 保費假期 更具彈性

如遇上突發事件或短期財務需要,您可於第2個保單週年日起,行使長達2年的保費假期1,10,暫緩繳交保費,而於行使保費假期期間,保單將維持生效。行使保費假期須符合我們不時釐定之條件。

 24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

如受保人在居住地以外地區患病或因意外受傷,可免費獲得24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11的周全保障。

 簡易核保

為使您可以輕鬆實現人生大計,本計劃提供簡易核保,豁免驗身,申請簡便。

計劃細節

豐盛連年儲蓄保險計劃

投保年齡 15天至80歲
保障年期 至最新受保人138歲
保費供款年期 5年
保費繳付模式12 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或按年繳交及保費預繳13
保單貨幣 港元/美元
 
投保年齡
15天至60歲 61歲至75歲 76歲至80歲
最低基本金額2 80,000港元/10,000美元
最高基本金額2
80,000,000港元/10,000,000美元 40,000,000港元/5,000,000美元 3,000,000港元/375,000美元

備註:

  1. 若保單内曾行使保費假期,本公司將根據保單持有人所指定的保費假期年期順延可支取現金期、紅利開始日及終期紅利開始日。
  2. 「基本金額」指承保表或批註上列明為「基本金額」的金額,只用作計算保費及保單內的相關價值,並不適用於計算身故賠償。若基本金額於保單有效期內被更改,上述保費及保單內的相關價值亦將作相應調整。
  3. 紅利及利息並非保證不變,實際收益及/或回報可能低於或高於預期價值。中國人壽(海外)保留隨時調整之權利。紅利實際派發金額取決於中國人壽(海外)分紅業務的整體表現,包括投資回報及理賠等因素。
  4. 您可隨時提取可支取現金及/或紅利而不會被收取任何費用,然而提取可支取現金及/或紅利將會影響保單價值及身故賠償。
  5. 終期紅利為一次性紅利,而且為非保證。於保險建議書展示的終期紅利只作參考。已公佈的終期紅利並非永久構成保單的一部分,其金額可於其後公佈時減少或增加。終期紅利的實際金額僅於其應予支付時方會釐定。實際金額可能低於或高於預期價值。在某些情況下,終期紅利的實際金額可能為零。終期紅利金額受不同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相關投資的表現影響,因此該金額相對較為波動且不時上升下跌。中國人壽(海外)保留隨時調整終期紅利之權利,過往紀錄並非未來表現的必然指標。有關詳情請參閱產品小冊子內「重要資料」第5及6項,以及「非保證利益」風險。
    終期紅利將於第8個保單週年日(即終期紅利開始日)起的下列最早發生的情況下支付:
    (i)本公司賠付身故賠償時(只適用於當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壽險之保證現金價值及終期紅利(如有)之總和高於基本壽險之累積到期已繳保費(扣除已派發之可支取現金)的101%);
    (ii)保單被保單持有人退保時;或
    (iii)保單到了保單滿期日時。
  6. 保單持有人於保單有效期內行使「保單分拆權益」,不限分拆保單的數目。於本保單已行使保單分拆權益的保單年度,保單持有人不可在同一個保單年度於分拆保單申請行使保單分拆權益。申請行使保單分拆權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i)每份分拆保單的基本金額不可少於本公司在當時釐訂的基本壽險的最低基本金額;
    (ii)所有分拆保單的分拆百分比總和為100%;
    (iii)保單內並沒有任何未繳到期保費或保單負債;
    (iv)保單並無任何待批核的索償;及
    (v)保單持有人一旦遞交行使保單分拆權益之申請至本公司後,保單持有人不可對該申請作出任何變更、取消、撤回或終止。
    行使保單分拆權益之申請獲本保險公司批核後,以下所列將適用:
    (i)保單分拆權益的申請必須經本公司批核及本公司的獲授權代表在保單批註欄正式簽署批註或簽發批單方可生效。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將是本公司批核該申請當日(以本公司記錄為準);
    (ii)保單分拆權益生效後,保單將隨即終止及分拆保單隨即生效;
    (iii)從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起,每份分拆保單的保單年度、保單日期、保單生效日、可支取現金期、紅利開始日、終期紅利開始日及保單最後恢復效力的日期(如有)將與保單的保單年度、保單日期、保單生效日、可支取現金期、紅利開始日、終期紅利開始日及保單最後恢復效力的日期(如有)相同;
    (iv)從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起,分拆保單的保單持有人、受保人及受益人(及其分配比例)將與保單的保單持有人、受保人及受益人(及其分配比例)相同;
    (v)從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起,分拆保單的身故賠償之賠付方式選擇、後補受保人及後補受保人的次序將與本保單的身故賠償之賠付方式選擇、後補受保人及後補受保人的次序相同;
    (vi)分拆保單不設冷靜期;
    (vii)保單的所有附加保障(如有)將於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隨即被終止;
    (viii)從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起,保單之基本金額、保證現金價值、累積可支取現金及利息(如有)、累積紅利(如有)及利息(如有)及終期紅利(如有)將根據相應的分拆百分比分配至每份分拆保單;
    (ix)從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起,每份分拆保單之可支取現金(如有)及紅利(如有),將按每份分拆保單之基本金額計算;
    (x)從保單分拆權益的生效日期起,保單的累積到期已繳保費將根據相應的分拆百分比分配至每份分拆保單;
    (xi)自保單分拆權益生效的保單年度後緊接之保單年度開始,相似之保單分拆權益將同樣適用於每份分拆保單;及
    (xii)除非另有說明,每份分拆保單的所有保障、條款及條件將與保單相同。
  7. 本公司收到「轉換受保人」之書面申請時,新受保人之年齡不可超過 (i) 80歲或 (ii) 現時受保人之已屆年齡(以較低者為準)。本公司須對新受保人與保單持有人之間存在之可保權益滿意。申請轉換受保人時,現時受保人及新受保人須仍然在世,及須符合本公司相關的行政程序。保單的基本金額、保證現金價值、保單日期、保單年度、繳費滿期日、可支取現金期、紅利開始日、終期紅利開始日、累積到期已繳保費、身故賠償、可支取現金(如有)、累積可支取現金及利息(如有)、紅利(如有)、累積紅利(如有)及利息(如有)、終期紅利(如有)、保單分拆權益(如有)、保費假期(如有)及保單負債(如有)不會因轉換受保人而改變。
  8. 本公司收到「指定後補受保人」之書面申請時,後補受保人之年齡不可超過 (i) 80歲或 (ii) 現時受保人之已屆年齡(以較低者為準)。後補受保人須與保單持有人存在本公司滿意之可保權益。有關申請須符合本公司的相關行政程序。保單的基本金額、保證現金價值、保單日期、保單年度、繳費滿期日、可支取現金期、紅利開始日、終期紅利開始日、累積到期已繳保費、身故賠償、可支取現金(如有)、累積可支取現金及利息(如有)、紅利(如有)、累積紅利(如有)及利息(如有)、終期紅利(如有)、保單分拆權益(如有)、保費假期(如有)及保單負債(如有)不會因後補受保人成為受保人而改變。
  9. 若選擇分期賠付方式,身故賠償的餘額將於保單內積存生息(如有)至派發期滿。利息將會按年計算,而利率由我們不時釐定,現行的積存利率為1%,此利率並非保證,您有權在承諾投保前向我們索取有關過往利率的資料。所有累計利息(如有)將會連同最後一期身故賠償同時派發。假如受益人於本公司全數賠付身故賠償前的任何時間內身故,本公司將一筆過支付身故賠償的餘額及累計利息(如有)予已故受益人的遺產繼承人或具足夠權限之代理人或財產管理人,而保單亦會隨之而終止。如果受保人身故日的身故賠償金額少於400,000港元/50,000美元,或保單持有人沒有明確訂立領取安排,我們將以一筆過方式支付相關賠償予受益人。
  10. 保單持有人可由第2個保單週年日前及其後每個保單週年日前的60日至90日內(包括首尾兩日),申請行使保費假期,在緊接的保單週年日起的指定年期內暫停繳交保費,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i)每次申請之保費假期必須為1年的倍數;
    (ii)申請行使保費假期的累計年期不可超過2年;
    (iii)保費假期不適用於以按年繳交及保費預繳方式繳付保費的保單;及
    (iv)申請保費假期時及行使保費假期期間,保單必須沒有保單負債。
    在保費假期後,您應在繳費寬限期內繳交所須繳付的續期保費,使保單維持有效。有關詳情請參閱「重要資料」第4項。
    在保費假期生效期間,以下將適用:
    (i)保單持有人可於所指定的年期內暫停繳交基本壽險的保費,而保單將繼續生效;
    (ii)本公司將根據保單持有人所指定的保費假期年期順延基本壽險之保費到期日、可支取現金期、紅利開始日、終期紅利開始日及繳費滿期日;
    (iii)基本壽險之基本金額、保證現金價值、累積到期已繳保費將維持不變,並相等於緊接在保費假期生效前的金額;
    (iv)基本壽險之保單日期、保單滿期日及保障滿期日在行使保費假期後將維持不變;
    (v)保單所有附加保障(如有)在首次保費假期日當日將被終止且於保費假期生效期間,不得有任何附加保障附加於保單;
    (vi)轉換受保人及後補受保人將繼續適用;及
    (vii)保費假期生效期間不接受任何保單貸款。
    若於保費假期生效期間,本計劃須作出任何賠付,本公司將對上述相關保單價值的改變作出相應調整。有關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
  11. 24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由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並不屬於保單的一部份。本公司不會對其服務素質作保證,亦不會就有關服務負任何責任。中國人壽(海外)保留隨時修訂有關條款及細則和終止服務之權利,而不需另行通知。
  12. 您應在繳費寬限期內繳交所須繳付的續期保費,使保單維持有效。有關詳情請參閱中國人壽(海外)繕發的保單條款。如保單失效或提早退保,您可領取之保單現金價值可能會低於已繳付之總保費。
  13. 如您選擇以按年繳交及保費預繳的方式支付保費,您可一筆過全數提取尚未使用的預繳保費(包括利息,如有),惟中國人壽(海外)將收取相當於提取款項的3%,最低收費為200港元/25美元。您只可提取尚未使用的預繳保費一次。預繳保費之利率為年息4%,而有關利率為保證。

重要資料

以上資料只供參考。有關本計劃之詳細條款、細則及除外責任,概以相關保險合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