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您守護危疾多重保系列/自選計劃/保寶版
嚴重疾病往往是突然發生,甚至是再三來襲。一份全面、保障多次危疾的計劃,能為人生每個階段護航。
衛您守護危疾多重保系列(「本計劃」)包括衛您守護危疾多重保、衛您守護危疾多重保(自選計劃)(「自選計劃」)以及衛您守護危疾多重保 - 保寶版/衛您守護危疾多重保(自選計劃)- 保寶版(「保寶版」)。本計劃是一份分紅保險計劃,就194種病症提供保障,包括慢性疾病(「三高」),例如三高都市病-高血壓、高脂血症、糖尿病。
本計劃為常見的嚴重病症及特別疾病提供持續支援 - 高達8次危疾賠償及人壽保障,自選計劃的總保障高達原保額的980%,讓您安然應付醫療開支。自選計劃更可自選3項嚴重病症作額外保障,度身訂造切合需要的計劃。
此外,保寶版守護懷孕期的孕婦及初生嬰孩,由嬰孩一出生起保障至100歲。
於推廣期內成功投保,可享以下優惠!
可享8%首年保費折扣,按此了解優惠詳情
全面保障不同危疾階段
本計劃涵蓋多達194種受保疾病,包括嚴重病症、特別疾病及慢性疾病,亦就入住深切治療病房提供保障,從多方面守護您的健康。
保障嚴重病症
如受保人不幸確診任何一種受保的嚴重病症,包括癌症、急性心肌梗塞和中風等,我們將支付「嚴重病症保障」4, 金額相等於原保額100%及終期紅利1的面值(如有),並扣除任何已賠付的「特別疾病保障」及/或「慢性疾病保障」。同時,我們會豁免剩餘保費3,以減輕您的財務壓力。
若受保人不幸身故,我們會支付「身故賠償」4予受益人,金額相等於原保額100%及終期紅利1的面值(如有)之總和,並扣除任何已賠付的特別疾病保障及/或慢性疾病保障,而本計劃亦會隨之終止。
額外保障2,加倍守護
受保人66歲的保單週年日前,若首次確診任何受保嚴重病症或身故,我們會支付原保額80%的額外賠償,加倍守護您和您的家人。
就特別疾病提供預支賠償
如受保人不幸確診任何一種受保特別疾病,可獲預支原保額20%作為「特別疾病保障」5,6,助您減輕患病時的財務壓力。
每種特別疾病最多可獲此賠償1次,當中原位癌7最多可獲此賠償2次。
就深切治療提供保障
不論患上任何病症或遇上意外,在病情轉差的情況下,都有機會入住深切治療病房,並需要使用侵入性維生支持的治療。本計劃為深切治療於「特別疾病保障」及「嚴重病症保障」提供保障:
入住深切治療病房及使用侵入性維生支持的治療:
● 連續72小時或以上-預支原保額20%8
● 連續120小時或以上,並接受指定複雜手術-原保額100%
就三高提供預支賠償
三高慢性疾病即是高血壓、高脂血症及糖尿病,是香港人普遍的都市病。若不及早處理,這些慢性疾病可能演變成嚴重危疾,構成健康風險。
本計劃為三高提供「慢性疾病保障」5,9,受保人在第15個保單週年日或65歲的保單週年日(以較後者為準)起,不幸確診患有任何一種慢性疾病,可獲預支原保額10%。
有關受保之嚴重病症、特別疾病及慢性疾病詳情,請參閱「受保疾病一覽表」。
嚴重病症保障及多重嚴重病症保障10,合共高達8次賠償
癌症、急性心肌梗塞及中風等疾病,復發率高,因此本系列提供多重嚴重病症保障。如受保人於88 歲的保單週年日前再患上受保嚴重病症,我們會提供「多重嚴重病症保障」,令您放心接受治療。
多重嚴重病症保障總賠償次數為7次,連同嚴重病症保障,合共提供8次賠償。每項嚴重病症之賠償次數上限如下:
● 癌症- 5次
● 急性心肌梗塞及/或中風- 3次
● 亞爾茲默氏病 - 1次
● 其他嚴重病症(末期疾病、不能獨立生活、完全及永久傷殘及深切治療連複雜手術除外)- 1次
● 末期疾病、不能獨立生活、完全及永久傷殘或深切治療連複雜手術- 1次(只限於嚴重病症保障下賠償)
多重嚴重病症保障須符合等候期要求,詳情請參閱註10。
總保障高達原保額的980%
衛您守護危疾多重保、衛您守護危疾多重保 - 保寶版之總保障額高達原保額的880%,而自選計劃之總保障額更高達980%:
100% 嚴重病症保障 |
+ | 80% 額外保障 |
+ | 700% 多重嚴重病症保障 |
+ | 100% 自選嚴重病症保障(只適用於自選計劃) |
自選計劃
A) 自選嚴重病症保障11,倍加保障
危疾保障需要人人不同,本計劃讓您在投保自選計劃時,從6項指定嚴重病症中自行選擇其中3項作為「自選嚴重病症保障」的受保病症,將保障集中在您所關注的病症上,度身訂造切合需要的計劃。
6項指定嚴重病症包括癌症、柏金遜症、多發性硬化症、中風、亞爾茲默氏病及心肌病。在投保時您只需要選定當中3項,當受保人於80歲的保單週年日前確診患上任何所選的嚴重病症,我們會向您額外提供一筆相等於原保額100%的金額,並連同嚴重病症保障或多重嚴重病症保障一併賠償給您。
自選嚴重病症保障於賠償1次後終止。
B) 持續癌症支援保障12,減輕財務負擔
為加強治療癌症的支援及彌補治療期間損失的收入,若受保人投保自選計劃,並於88歲的保單週年日前因癌症獲嚴重病症保障或多重嚴重病症保障賠償, 我們將賠付「持續癌症支援保障」。
持續癌症支援保障以預支方式每月派發原保額1.5%,每次賠償長達36個月或直至下一次的多重嚴重病症保障賠償為止(以較先者為準)。任何其後的多重嚴重病症保障的索償將會因為緊接前次已賠付的持續癌症支援保障的金額而減少。於每次賠償期間,受保人需由確診日期起每6個月提交證明文件。
持續癌症支援保障總賠償次數為4次,高達原保額的216%。
保寶版 - 懷孕及初生嬰兒保障,守護摯愛
孕婦最早可於懷孕22週起投保保寶版,保障懷孕期的不幸情況,而初生嬰孩亦可立即得到一系列的保障,包括未獲發現之先天性情況所引致的危疾。
(i)懷孕期間-受保人為孕婦:
如孕婦不幸身故及胎兒死亡、流產或終止懷孕,或胎死腹中,將獲賠付累積已繳保費105%的懷孕恩恤保障13,扣除任何保單負債,而保單即告終止。
(ii)初生嬰孩保障14-嬰孩出生後及成為受保人:
• 為嚴重病症或特別疾病提供保障:包括投保時未獲發現先天性疾病所引致的危疾
- 出生後90日內,就該嚴重病症或特別疾病的所有索償,賠付原應付保額的20%
- 出生後90日後,就該嚴重病症或特別疾病的所有索償, 賠付原應付保額的100%
身故保障 :
- 出生後180日內,賠付身故賠償及額外保障的20%
- 出生後180日後,賠付身故賠償及額外保障的100%
具儲蓄成分,助您賺取潛在回報
本計劃不僅為您提供周全的危疾保障和身故賠償,更會透過保證現金價值及非保證終期紅利1讓您賺取潛在回報,同時安享保障及資產增值。
衛您守護危疾多重保
衛您守護危疾多重保 (自選計劃)
衛您守護危疾多重保 –保寶版
衛您守護危疾多重保 (自選計劃) –保寶版
保費供款年期15及投保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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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年期 | 至受保人100歲 (有關各保障之保障年期的詳情,請參閱「保障表」。) •慢性疾病保障: 由第15個保單週年日或受保人65歲(以較後者為準)起至100歲 •指定嚴重病症保障、指定特別疾病保障: 至受保人18歲 •多重嚴重病症保障: 至受保人88歲 •自選嚴重病症保障: 至受保人80歲 •持續癌症支援保障: 至受保人88歲 •懷孕恩恤保障: 嬰孩出生前 •額外保障: 至受保人66歲 •父母身故豁免繳付保費保障: 至受保人18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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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繳付模式16 | 年繳17半年繳、季繳、月繳、按年繳交及保費預繳18(只適用於10年保費供款年期) | |||||||||||||
保單貨幣 | 港元/美元 | |||||||||||||
最低保額 | 120,000港元/15,000美元 |
備註 :
- 非保證終期紅利為一次性分紅,並不是永久附加於本計劃上,而且為非保證。終期紅利(如有)將於第5個保單週年日起,於下列最早發生的情況下支付:
(i)本公司賠付「身故賠償」時;
(ii)本公司就「嚴重病症保障」、「特別疾病保障」及/或「慢性疾病保障」已賠付的原應付保額已達本計劃之原保額的100%;
(iii)本計劃被保單持有人退保時;或
(iv)本計劃到了保單滿期日時。
在日後公佈時終期紅利的現金價值及面值之金額或會有所增減,而終期紅利的現金價值將會相等或少於其面值。終期紅利之面值(如有)將在本公司賠付「身故賠償」時或本公司就「嚴重病症保障」、「特別疾病保障」及/或「慢性疾病保障」已賠付的原應付保額已達本計劃之原保額的100%時一同派發。在保單被退保時或保單滿期日時,本公司會支付終期紅利之現金價值(如有)。在某些情況下,終期紅利可能為零。 - 本公司將按照本計劃之原保額的80%額外賠付「額外保障」予受益人(當賠付「身故賠償」的情況)或保單持有人(當賠付「嚴重病症保障」的情況)。
- 本計劃之「嚴重病症保障」、「特別疾病保障」及/或「慢性疾病保障」已賠付的原應付保額達原保額的100%,將豁免受保人的基本壽險之剩餘保費。
- 本公司於賠付「嚴重病症保障」或「身故賠償」時,會先扣除任何已賠付的「慢性疾病保障」及/或「特別疾病保障」的原應付保額,以及任何保單負債。
- 「特別疾病保障」及「慢性疾病保障」均為預支賠償,本計劃之現時保額將會因為本公司已賠付「特別疾病保障」(如有)及/或「慢性疾病保障」(如有)的原應付保額而相應減少,而本計劃的保費及保證現金價值亦會按比例降低,但終期紅利(如有)將不會因此而受影響。若其後本計劃內就「嚴重病症保障」或「身故賠償」作出賠付,亦需扣除任何已賠付的「特別疾病保障」及/或「慢性疾病保障」的原應付保額。
本計劃下已作出的預支賠償之總原應付保額上限為本計劃之原保額的100%,當已作出的預支賠償之總原應付保額達到本計劃之原保額的100%後,本公司亦會同時支付非保證終期紅利的面值(如有)及豁免本計劃之剩餘保費。為免存疑,「特別疾病保障」及「慢性疾病保障」賠付的總原應付保額不會超過本計劃之原保額的100%。 - 每個特別疾病之賠付次最多為1次,惟原位癌之賠償次數最多為2次。每受保人就同一個特別疾病於「特別疾病保障」賠付之原應付保額不可超過50,000美元(美元保單)/ 400,000港元(港元保單)或其他貨幣的同等價值。為免存疑,若受保人同時受保於其他由本公司繕發的保單,本公司於所有該等保單就同一個特別疾病而作出賠付的總原應付保額不會超過本段落所述之金額上限。
- 原位癌之賠償次數最多為2次,第二次賠付的原位癌所在器官須與首次賠付所在器官不同,方符合第二次賠付的條件。若相關器官由左及右部份構成(包括但不限於肺及乳房),則該器官的左邊及右邊將被視爲相同的器官。
- 若受保人入住的深切治療部於香港及澳門以外地區,「特別疾病保障」賠償將會等於基本壽險之原保額的10%。為免存疑,假如入住的深切治療部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特別疾病保障」只會賠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確定的三級甲等醫院內的入住,即相等於本計劃之原保額的10%。
- 「慢性疾病保障」的總賠償次數最多為1次,而總原應付保額上限為本計劃之原保額的10%。每受保人就同一個慢性疾病於「慢性疾病保障」賠付之原應付保額不可超過美元25,000(美元保單)/港元200,000(港元保單)或其他貨幣的同等價值。為免存疑,若受保人同時受保於其他由本公司繕發的保單,本公司於所有該等保單就同一個慢性疾病而作出賠付的總原應付保額不會超過本段落所述之金額上限。
- 「多重嚴重病症保障」的原應付保額最多為基本壽險之原保額的700%。「嚴重病症保障」、「多重嚴重病症保障」及「持續癌症支援保障」(如適用)就癌症賠付的總原應付保額不會超過基本壽險之原保額的500%。若「嚴重病症保障」、「多重嚴重病症保障」及「持續癌症支援保障」(如適用)就癌症賠付的總原應付保額超過基本壽險之原保額的500%,本公司將不會賠付超出的金額。除癌症、急性心肌梗塞或中風以外,本公司就每項嚴重病症於「嚴重病症保障」或「多重嚴重病症保障」下承擔1項賠償責任。
本公司賠付「嚴重病症保障」後,任何其後的「多重嚴重病症保障」賠償須符合以下條件:
(a)受保人於確診日期14日後仍生存;
(b)於「多重嚴重病症保障」索償的嚴重病症並非末期疾病、不能獨立生活、完全及永久傷殘或深切治療連複雜手術;
(c)其後的嚴重病症與緊接前次病症之確診日期須相隔至少1年(包括首尾兩日);
(d)若其後的嚴重病症為新癌症及由專科醫生證實與前次癌症是由不同惡性細胞引致,則新癌症與前次癌症的確診日期之間須相隔至少1年(包括首尾兩日);
(e)若其後的嚴重病症由專科醫生證實為前次癌症延伸之復發癌症、轉移性癌症或持續癌症,則該癌症與緊接前次癌症之確診日期之間須相隔至少3年(包括首尾兩日)。就持續癌症而言,受保人須於上述提及的日期期間內已接受或正接受專科醫生的積極治療 ;
(f)若其後的嚴重病症為發生在前列腺的前次癌症(「前次前列腺癌」)之持續癌症而該癌症的確診日期於受保人達70歲的保單週年日後,同時必須符合以下所述之要求:
(i)本公司於本計劃下已就前次前列腺癌於「嚴重病症保障」或「多重嚴重病症保障」作出賠付;
(ii)該嚴重病症為前次前列腺癌的持續癌症,而並未曾完全緩和;及
(iii)受保人已接受或正接受由相關專科醫生的積極治療,而積極治療在於前次前列腺癌的診斷日期與該嚴重病症的診斷日期期間(包括首尾兩天)進行;
(g)若其後的嚴重病症為急性心肌梗塞,並由專科醫生證實及具有診斷證明支持與為急性心肌梗塞的前次病症為新一次及不同的急性心肌梗塞,則上述2次急性心肌梗塞的確診日期之間須相隔至少1年(包括首尾兩日);及
(h)若其後的嚴重病症為中風,並由專科醫生證實及具有診斷證明支持與為中風的前次病症為新一次及不同的中風,則上述2次中風的確診日期之間須相隔至少1年(包括首尾兩日)。 - 保單持有人於投保時,須以本公司指定表格或本公司接受的書面申請,可選擇下列六項指定嚴重病症中的三項病症作為與此「自選嚴重病症保障」相關的受保病症(「自選嚴重病症保障受保病症」)。於作出選擇及本計劃開始生效之後,保單持有人不可更改自選嚴重病症保障受保病症。本保障下的指定嚴重病症包括:
(i)癌症;
(ii)柏金遜症;
(iii)多發性硬化症;
(iv)中風;
(v)亞爾茲默氏病;或
(vi)心肌病。
在本計劃有效期內,若受保人於達80歲的保單週年日前被註冊醫生確診患有自選嚴重病症保障受保病症,經本公司查核該受保病症屬於在本計劃承保責任範圍內,除了「嚴重病症保障」賠償或「多重嚴重病症保障」賠償(視乎情況而定),本公司將額外賠付「自選嚴重病症保障」賠償保單持有人,相等於按照本計劃之原保額的100%。「自選嚴重病症保障」最多賠付1次。若「自選嚴重病症保障」因「多重嚴重病症保障」而額外賠付,受保人須於確診日期後14日後仍然生存。 - 在本計劃有效期內,若受保人於達88歲的保單週年日前因癌症而獲得「嚴重病症保障」或「多重嚴重病症保障」賠償,且受保人於確診日期後14日仍然生存,在賠付與該次癌症相關的「嚴重病症保障」、「多重嚴重病症保障」及/或「自選嚴重病症保障」(如適用)外,本公司將由確診日期起就該癌症以預支方式賠付「持續癌症支援保障」賠償予保單持有人,相等於每月按照本計劃之原保額的1.5%並扣除任何保單負債,賠付連續36個月或直至「多重嚴重病症保障」賠償為止(以較先者為準)(「每次持續癌症支援保障」)。於每次持續癌症支援保障期間,受保人需由確診日期起每6個月提交本公司滿意之證明文件,以證明受保人已接受或正接受專科醫生的積極治療。該證明文件應為(i)日期於上述日期期間的第6個月內及(ii)不遲於該證明文件後的30日向本公司提交。任何與嚴重病症相關的「多重嚴重病症保障」的其後索償會因為緊接前次已賠付的「持續癌症支援保障」的金額而減少。若保單於賠付期間內因任何原因而終止或本公司於上述指定時間內未能收到所要求的文件,該次「持續癌症支援保障」賠償將會隨即停止並不會派發餘額。
「持續癌症支援保障」將於下列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以較先者為準)終止﹕
(i)本公司就「嚴重病症保障」、「多重嚴重病症保障」及「持續癌症支援保障」下,就癌症作出已賠付的原應付保額已達本計劃之原保額的500%;
(ii)本公司就「嚴重病症保障」、「多重嚴重病症保障」及「持續癌症支援保障」已賠付的原應付保額已達本計劃之原保額的800%;
(iii)本公司已賠付4次「持續癌症支援保障」;或
(iv)於受保人達88歲的保單週年日。 - 於本計劃有效期內,當受保人於本計劃繕發日期或保單生效日(以較後者為準)時為孕婦,該孕婦於本計劃內將只受此「懷孕恩恤保障」保障。如身為受保人的孕婦:
(i)於嬰孩出生之前身故,而本計劃並沒有仍然生存的受保嬰孩;
(ii)流產或終止懷孕;或
(iii)經歷胎死腹中的情況,
本公司將賠付「懷孕恩恤保障」予受益人(適用於上述(i)的情況)或保單持有人(適用於上述(ii)或(iii)的情況),相等於按照本計劃的累積到期已繳保費的105%扣除任何保單負債後,而本計劃即告終止。當孕婦於同時懷孕2個胎兒而失去其中1名胎兒時,本公司將賠付其中一份於投保日期時同時申請且相同保額的衛您守護危疾多重保–保寶版 /衛您守護危疾多重保(自選計劃) - 保寶版中的「懷孕恩恤保障」。 - 當本計劃下的嬰孩出生後,保單持有人必須於第1個保單週年日之前的45日或以前向本公司提交該嬰孩的出生證明文件。當本公司收妥該等出生證明文件,將簽發一份有關本計劃由孕婦更改為嬰孩的轉換受保人的批單。倘若本公司未曾於第1個保單週年日之前的45日或以前收妥該嬰孩的出生證明文件,本計劃將在第1個保單週年日終止。本計劃將無法恢復保單效力,而保費將不會退還。
於本計劃有效期內,若嬰孩出生後及該嬰孩成為受保人後,在本計劃繕發日期或出生日期(以較後者為準)後的90日內被註冊醫生確診患有嚴重病症或特別疾病,於本計劃下就該嚴重病症或特別疾病作出索償,本公司應付之「特別疾病保障」、「嚴重病症保障」、「額外保障」、「自選嚴重病症保障」(如適用)及首次「持續癌症支援保障」(如適用)將減少至原應付保額的20%,而此賠償將被視為本公司已完全履行利益保障條款內訂明相關賠償的責任。
儘管有保單規章第23條,若受保人身故時年齡未足180天,本計劃下任何應付之「身故賠償」及「額外保障」將減少至原應付保額的20%。
原應付保額指「身故賠償」、「慢性疾病保障」、「特別疾病保障」、「嚴重病症保障」、「額外保障」、「多重嚴重病症保障」、「自選嚴重病症保障」(如適用)或「持續癌症支援保障」(如適用)的應付百分比的金額。 - 除保費外,您需於保費供款年期內另行支付保單費用,金額為每年200港元/25美元(視乎保單貨幣而定)。
- 您應在繳費寬限期內繳交所須繳付的續期保費,使保單維持有效。有關詳情請參閱中國人壽(海外)繕發的保單條款。如保單失效或提早退保,您可領取之保單現金價值可能會低於已繳付之總保費。
- 保寶版首個保單年度須為年繳保費繳付模式。
- 如您選擇以按年繳交及保費預繳的方式支付保費,您可一筆過全數提取尚未使用的預繳保費(包括利息,如有),惟中國人壽(海外)將收取相當於提取款項的2%,最低收費為100港元/12.5美元。您只可提取尚未使用的預繳保費一次。預繳保費的利息並非保證不變。
重要資料:
您有權購買為獨立保單的醫療保險產品,並可選擇無須捆綁式地與其他種類的保險產品一併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