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您守护危疾多重保系列/自选计划/保宝版
严重疾病往往是突然发生,甚至是再三来袭。一份全面、保障多次危疾的计划,能为人生每个阶段护航。
卫您守护危疾多重保系列(“本计划”)包括卫您守护危疾多重保、卫您守护危疾多重保(自选计划)(“自选计划”)以及卫您守护危疾多重保 - 保宝版/卫您守护危疾多重保(自选计划)- 保宝版(“保宝版”)。本计划是一份分红保险计划,就194种病症提供保障,包括慢性疾病(“三高”),例如三高都市病-高血压、高脂血症、糖尿病。
本计划为常见的严重病症及特别疾病提供持续支援 - 高达8次危疾赔偿及人寿保障,自选计划的总保障高达原保额的980%,让您安然应付医疗开支。自选计划更可自选3项严重病症作额外保障,度身订造切合需要的计划。
此外,保宝版守护怀孕期的孕妇及初生婴孩,由婴孩一出生起保障至100岁。
於推广期内成功投保,可享以下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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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保障不同危疾阶段
本计划涵盖多达194种受保疾病,包括严重病症、特别疾病及慢性疾病,亦就入住深切治疗病房提供保障,从多方面守护您的健康。
保障严重病症
如受保人不幸确诊任何一种受保的严重病症,包括癌症、急性心肌梗塞和中风等,我们将支付“严重病症保障”4, 金额相等于原保额100%及终期红利1的面值(如有),并扣除任何已赔付的“特别疾病保障”及/或“慢性疾病保障”。同时,我们会豁免剩馀保费3,以减轻您的财务压力。
若受保人不幸身故,我们会支付“身故赔偿”4予受益人,金额相等于原保额100%及终期红利1的面值(如有)之总和,并扣除任何已赔付的特别疾病保障及/或慢性疾病保障,而本计划亦会随之终止。
额外保障2,加倍守护
受保人66岁的保单週年日前,若首次确诊任何受保严重病症或身故,我们会支付原保额80%的额外赔偿,加倍守护您和您的家人。
就特别疾病提供预支赔偿
如受保人不幸确诊任何一种受保特别疾病,可获预支原保额20%作为“特别疾病保障”5,6,助您减轻患病时的财务压力。
每种特别疾病最多可获此赔偿1次,当中原位癌7最多可获此赔偿2次。
就深切治疗提供保障
不论患上任何病症或遇上意外,在病情转差的情况下,都有机会入住深切治疗病房,并需要使用侵入性维生支持的治疗。本计划为深切治疗于“特别疾病保障”及“严重病症保障”提供保障:
入住深切治疗病房及使用侵入性维生支持的治疗:
● 连续72小时或以上-预支原保额20%8
● 连续120小时或以上,并接受指定複杂手术-原保额100%
就三高提供预支赔偿
三高慢性疾病即是高血压、高脂血症及糖尿病,是香港人普遍的都市病。若不及早处理,这些慢性疾病可能演变成严重危疾,构成健康风险。
本计划为三高提供“慢性疾病保障”5,9,受保人在第15个保单週年日或65岁的保单週年日(以较后者为准)起,不幸确诊患有任何一种慢性疾病,可获预支原保额10%。
有关受保之严重病症、特别疾病及慢性疾病详情,请参阅“受保疾病一览表”。
严重病症保障及多重严重病症保障10,合共高达8次赔偿
癌症、急性心肌梗塞及中风等疾病,复发率高,因此本系列提供多重严重病症保障。如受保人于88 岁的保单週年日前再患上受保严重病症,我们会提供“多重严重病症保障”,令您放心接受治疗。
多重严重病症保障总赔偿次数为7次,连同严重病症保障,合共提供8次赔偿。每项严重病症之赔偿次数上限如下:
● 癌症- 5次
● 急性心肌梗塞及/或中风- 3次
● 亚尔兹默氏病 - 1次
● 其他严重病症(末期疾病、不能独立生活、完全及永久伤残及深切治疗连複杂手术除外)- 1次
● 末期疾病、不能独立生活、完全及永久伤残或深切治疗连複杂手术- 1次(只限于严重病症保障下赔偿)
多重严重病症保障须符合等候期要求,详情请参阅注10。
总保障高达原保额的980%
卫您守护危疾多重保、卫您守护危疾多重保 - 保宝版之总保障额高达原保额的880%,而自选计划之总保障额更高达980%:
100% 严重病症保障 |
+ | 80% 额外保障 |
+ | 700% 多重严重病症保障 |
+ | 100% 自选严重病症保障(只适用于自选计划) |
自选计划
A) 自选严重病症保障11,倍加保障
危疾保障需要人人不同,本计划让您在投保自选计划时,从6项指定严重病症中自行选择其中3项作为“自选严重病症保障”的受保病症,将保障集中在您所关注的病症上,度身订造切合需要的计划。
6项指定严重病症包括癌症、柏金逊症、多发性硬化症、中风、亚尔兹默氏病及心肌病。在投保时您只需要选定当中3项,当受保人于80岁的保单週年日前确诊患上任何所选的严重病症,我们会向您额外提供一笔相等于原保额100%的金额,并连同严重病症保障或多重严重病症保障一併赔偿给您。
自选严重病症保障于赔偿1次后终止。
B) 持续癌症支援保障12,减轻财务负担
为加强治疗癌症的支援及弥补治疗期间损失的收入,若受保人投保自选计划,并于88岁的保单週年日前因癌症获严重病症保障或多重严重病症保障赔偿, 我们将赔付“持续癌症支援保障”。
持续癌症支援保障以预支方式每月派发原保额1.5%,每次赔偿长达36个月或直至下一次的多重严重病症保障赔偿为止(以较先者为准)。任何其后的多重严重病症保障的索偿将会因为紧接前次已赔付的持续癌症支援保障的金额而减少。于每次赔偿期间,受保人需由确诊日期起每6个月提交证明文件。
持续癌症支援保障总赔偿次数为4次,高达原保额的216%。
保宝版 - 怀孕及初生婴儿保障,守护挚爱
孕妇最早可于怀孕22週起投保保宝版,保障怀孕期的不幸情况,而初生婴孩亦可立即得到一系列的保障,包括未获发现之先天性情况所引致的危疾。
(i)怀孕期间-受保人为孕妇:
如孕妇不幸身故及胎儿死亡、流产或终止怀孕,或胎死腹中,将获赔付累积已缴保费105%的怀孕恩恤保障13,扣除任何保单负债,而保单即告终止。
(ii)初生婴孩保障14-婴孩出生后及成为受保人:
• 为严重病症或特别疾病提供保障:包括投保时未获发现先天性疾病所引致的危疾
- 出生后90日内,就该严重病症或特别疾病的所有索偿,赔付原应付保额的20%
- 出生后90日后,就该严重病症或特别疾病的所有索偿, 赔付原应付保额的100%
身故保障 :
- 出生后180日内,赔付身故赔偿及额外保障的20%
- 出生后180日后,赔付身故赔偿及额外保障的100%
具储蓄成分,助您赚取潜在回报
本计划不仅为您提供周全的危疾保障和身故赔偿,更会透过保证现金价值及非保证终期红利1让您赚取潜在回报,同时安享保障及资产增值。
卫您守护危疾多重保
卫您守护危疾多重保(自选计划)
卫您守护危疾多重保–保宝版
卫您守护危疾多重保(自选计划)–保宝版
保费供款年期15及投保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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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年期 | 至受保人100岁 (有关各保障之保障年期的详情,请参阅“保障表”。) •慢性疾病保障: 由第15个保单週年日或受保人65岁(以较后者为准)起至100岁 •指定严重病症保障、指定特别疾病保障: 至受保人18岁 •多重严重病症保障: 至受保人88岁 •自选严重病症保障: 至受保人80岁 •持续癌症支援保障: 至受保人88岁 •怀孕恩恤保障: 婴孩出生前 •额外保障: 至受保人66岁 •父母身故豁免缴付保费保障: 至受保人18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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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缴付模式16 | 年缴17半年缴、季缴、月缴、按年缴交及保费预缴18(只适用于10年保费供款年期) | |||||||||||||
保单货币 | 港元/美元 | |||||||||||||
最低保额 | 120,000港元/15,000美元 |
备注 :
- 非保证终期红利为一次性分红,并不是永久附加于本计划上,而且为非保证。终期红利(如有)将于第5个保单週年日起,于下列最早发生的情况下支付:
(i)本公司赔付“身故赔偿”时;
(ii)本公司就“严重病症保障”、“特别疾病保障”及/或“慢性疾病保障”已赔付的原应付保额已达本计划之原保额的100%;
(iii)本计划被保单持有人退保时;或
(iv)本计划到了保单满期日时。
在日后公佈时终期红利的现金价值及面值之金额或会有所增减,而终期红利的现金价值将会相等或少于其面值。终期红利之面值(如有)将在本公司赔付“身故赔偿”时或本公司就“严重病症保障”、“特别疾病保障”及/或“慢性疾病保障”已赔付的原应付保额已达本计划之原保额的100%时一同派发。在保单被退保时或保单满期日时,本公司会支付终期红利之现金价值(如有)。在某些情况下,终期红利可能为零。 - 本公司将按照本计划之原保额的80%额外赔付“额外保障”予受益人(当赔付“身故赔偿”的情况)或保单持有人(当赔付“严重病症保障”的情况)。
- 本计划之“严重病症保障”、“特别疾病保障”及/或“慢性疾病保障”已赔付的原应付保额达原保额的100%,将豁免受保人的基本寿险之剩馀保费。
- 本公司于赔付“严重病症保障”或“身故赔偿”时,会先扣除任何已赔付的“慢性疾病保障”及/或“特别疾病保障”的原应付保额,以及任何保单负债。
- “特别疾病保障”及“慢性疾病保障”均为预支赔偿,本计划之现时保额将会因为本公司已赔付“特别疾病保障”(如有)及/或“慢性疾病保障”(如有)的原应付保额而相应减少,而本计划的保费及保证现金价值亦会按比例降低,但终期红利(如有)将不会因此而受影响。若其后本计划内就“严重病症保障”或“身故赔偿”作出赔付,亦需扣除任何已赔付的“特别疾病保障”及/或“慢性疾病保障”的原应付保额。
本计划下已作出的预支赔偿之总原应付保额上限为本计划之原保额的100%,当已作出的预支赔偿之总原应付保额达到本计划之原保额的100%后,本公司亦会同时支付非保证终期红利的面值(如有)及豁免本计划之剩馀保费。为免存疑,“特别疾病保障”及“慢性疾病保障”赔付的总原应付保额不会超过本计划之原保额的100%。 - 每个特别疾病之赔付次最多为1次,惟原位癌之赔偿次数最多为2次。每受保人就同一个特别疾病于“特别疾病保障”赔付之原应付保额不可超过50,000美元(美元保单)/ 400,000港元(港元保单)或其他货币的同等价值。为免存疑,若受保人同时受保于其他由本公司缮发的保单,本公司于所有该等保单就同一个特别疾病而作出赔付的总原应付保额不会超过本段落所述之金额上限。
- 原位癌之赔偿次数最多为2次,第二次赔付的原位癌所在器官须与首次赔付所在器官不同,方符合第二次赔付的条件。若相关器官由左及右部份构成(包括但不限于肺及乳房),则该器官的左边及右边将被视爲相同的器官。
- 若受保人入住的深切治疗部于香港及澳门以外地区,“特别疾病保障”赔偿将会等于基本寿险之原保额的10%。为免存疑,假如入住的深切治疗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别疾病保障”只会赔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确定的三级甲等医院内的入住,即相等于本计划之原保额的10%。
- “慢性疾病保障”的总赔偿次数最多为1次,而总原应付保额上限为本计划之原保额的10%。每受保人就同一个慢性疾病于“慢性疾病保障”赔付之原应付保额不可超过美元25,000(美元保单)/港元200,000(港元保单)或其他货币的同等价值。为免存疑,若受保人同时受保于其他由本公司缮发的保单,本公司于所有该等保单就同一个慢性疾病而作出赔付的总原应付保额不会超过本段落所述之金额上限。
- “多重严重病症保障”的原应付保额最多为基本寿险之原保额的700%。“严重病症保障”、“多重严重病症保障”及“持续癌症支援保障”(如适用)就癌症赔付的总原应付保额不会超过基本寿险之原保额的500%。若“严重病症保障”、“多重严重病症保障”及“持续癌症支援保障”(如适用)就癌症赔付的总原应付保额超过基本寿险之原保额的500%,本公司将不会赔付超出的金额。除癌症、急性心肌梗塞或中风以外,本公司就每项严重病症于“严重病症保障”或“多重严重病症保障”下承担1项赔偿责任。
本公司赔付“严重病症保障”后,任何其后的“多重严重病症保障”赔偿须符合以下条件:
(a)受保人于确诊日期14日后仍生存;
(b)于“多重严重病症保障”索偿的严重病症并非末期疾病、不能独立生活、完全及永久伤残或深切治疗连複杂手术;
(c)其后的严重病症与紧接前次病症之确诊日期须相隔至少1年(包括首尾两日);
(d)若其后的严重病症为新癌症及由专科医生证实与前次癌症是由不同恶性细胞引致,则新癌症与前次癌症的确诊日期之间须相隔至少1年(包括首尾两日);
(e)若其后的严重病症由专科医生证实为前次癌症延伸之复发癌症、转移性癌症或持续癌症,则该癌症与紧接前次癌症之确诊日期之间须相隔至少3年(包括首尾两日)。就持续癌症而言,受保人须于上述提及的日期期间内已接受或正接受专科医生的积极治疗 ;
(f)若其后的严重病症为发生在前列腺的前次癌症(“前次前列腺癌”)之持续癌症而该癌症的确诊日期于受保人达70岁的保单週年日后,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所述之要求:
(i)本公司于本计划下已就前次前列腺癌于“严重病症保障”或“多重严重病症保障”作出赔付;
(ii)该严重病症为前次前列腺癌的持续癌症,而并未曾完全缓和;及
(iii)受保人已接受或正接受由相关专科医生的积极治疗,而积极治疗在于前次前列腺癌的诊断日期与该严重病症的诊断日期期间(包括首尾两天)进行;
(g)若其后的严重病症为急性心肌梗塞,并由专科医生证实及具有诊断证明支持与为急性心肌梗塞的前次病症为新一次及不同的急性心肌梗塞,则上述2次急性心肌梗塞的确诊日期之间须相隔至少1年(包括首尾两日);及
(h)若其后的严重病症为中风,并由专科医生证实及具有诊断证明支持与为中风的前次病症为新一次及不同的中风,则上述2次中风的确诊日期之间须相隔至少1年(包括首尾两日)。 - 保单持有人于投保时,须以本公司指定表格或本公司接受的书面申请,可选择下列六项指定严重病症中的三项病症作为与此“自选严重病症保障”相关的受保病症(“自选严重病症保障受保病症”)。于作出选择及本计划开始生效之后,保单持有人不可更改自选严重病症保障受保病症。本保障下的指定严重病症包括:
(i)癌症;
(ii)柏金逊症;
(iii)多发性硬化症;
(iv)中风;
(v)亚尔兹默氏病;或
(vi)心肌病。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受保人于达80岁的保单週年日前被注册医生确诊患有自选严重病症保障受保病症,经本公司查核该受保病症属于在本计划承保责任范围内,除了“严重病症保障”赔偿或“多重严重病症保障”赔偿(视乎情况而定),本公司将额外赔付“自选严重病症保障”赔偿保单持有人,相等于按照本计划之原保额的100%。“自选严重病症保障”最多赔付1次。若“自选严重病症保障”因“多重严重病症保障”而额外赔付,受保人须于确诊日期后14日后仍然生存。 -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受保人于达88岁的保单週年日前因癌症而获得“严重病症保障”或“多重严重病症保障”赔偿,且受保人于确诊日期后14日仍然生存,在赔付与该次癌症相关的“严重病症保障”、“多重严重病症保障”及/或“自选严重病症保障”(如适用)外,本公司将由确诊日期起就该癌症以预支方式赔付“持续癌症支援保障”赔偿予保单持有人,相等于每月按照本计划之原保额的1.5%并扣除任何保单负债,赔付连续36个月或直至“多重严重病症保障”赔偿为止(以较先者为准)(“每次持续癌症支援保障”)。于每次持续癌症支援保障期间,受保人需由确诊日期起每6个月提交本公司满意之证明文件,以证明受保人已接受或正接受专科医生的积极治疗。该证明文件应为(i)日期于上述日期期间的第6个月内及(ii)不迟于该证明文件后的30日向本公司提交。任何与严重病症相关的“多重严重病症保障”的其后索偿会因为紧接前次已赔付的“持续癌症支援保障”的金额而减少。若保单于赔付期间内因任何原因而终止或本公司于上述指定时间内未能收到所要求的文件,该次“持续癌症支援保障”赔偿将会随即停止并不会派发馀额。
“持续癌症支援保障”将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以较先者为准)终止﹕
(i)本公司就“严重病症保障”、“多重严重病症保障”及“持续癌症支援保障”下,就癌症作出已赔付的原应付保额已达本计划之原保额的500%;
(ii)本公司就“严重病症保障”、“多重严重病症保障”及“持续癌症支援保障”已赔付的原应付保额已达本计划之原保额的800%;
(iii)本公司已赔付4次“持续癌症支援保障”;或
(iv)于受保人达88岁的保单週年日。 - 于本计划有效期内,当受保人于本计划缮发日期或保单生效日(以较后者为准)时为孕妇,该孕妇于本计划内将只受此“怀孕恩恤保障”保障。如身为受保人的孕妇:
(i)于婴孩出生之前身故,而本计划并没有仍然生存的受保婴孩;
(ii)流产或终止怀孕;或
(iii)经历胎死腹中的情况,
本公司将赔付“怀孕恩恤保障”予受益人(适用于上述(i)的情况)或保单持有人(适用于上述(ii)或(iii)的情况),相等于按照本计划的累积到期已缴保费的105%扣除任何保单负债后,而本计划即告终止。当孕妇于同时怀孕2个胎儿而失去其中1名胎儿时,本公司将赔付其中一份于投保日期时同时申请且相同保额的卫您守护危疾多重保–保宝版 /卫您守护危疾多重保(自选计划) - 保宝版中的“怀孕恩恤保障”。 - 当本计划下的婴孩出生后,保单持有人必须于第1个保单週年日之前的45日或以前向本公司提交该婴孩的出生证明文件。当本公司收妥该等出生证明文件,将签发一份有关本计划由孕妇更改为婴孩的转换受保人的批单。倘若本公司未曾于第1个保单週年日之前的45日或以前收妥该婴孩的出生证明文件,本计划将在第1个保单週年日终止。本计划将无法恢复保单效力,而保费将不会退还。
于本计划有效期内,若婴孩出生后及该婴孩成为受保人后,在本计划缮发日期或出生日期(以较后者为准)后的90日内被注册医生确诊患有严重病症或特别疾病,于本计划下就该严重病症或特别疾病作出索偿,本公司应付之“特别疾病保障”、“严重病症保障”、“额外保障”、“自选严重病症保障”(如适用)及首次“持续癌症支援保障”(如适用)将减少至原应付保额的20%,而此赔偿将被视为本公司已完全履行利益保障条款内订明相关赔偿的责任。
儘管有保单规章第23条,若受保人身故时年龄未足180天,本计划下任何应付之“身故赔偿”及“额外保障”将减少至原应付保额的20%。
原应付保额指“身故赔偿”、“慢性疾病保障”、“特别疾病保障”、“严重病症保障”、“额外保障”、“多重严重病症保障”、“自选严重病症保障”(如适用)或“持续癌症支援保障”(如适用)的应付百分比的金额。 - 除保费外,您需于保费供款年期内另行支付保单费用,金额为每年200港元/25美元(视乎保单货币而定)。
- 您应在缴费宽限期内缴交所须缴付的续期保费,使保单维持有效。有关详情请参阅中国人寿(海外)缮发的保单条款。如保单失效或提早退保,您可领取之保单现金价值可能会低于已缴付之总保费。
- 保宝版首个保单年度须为年缴保费缴付模式。
- 如您选择以按年缴交及保费预缴的方式支付保费,您可一笔过全数提取尚未使用的预缴保费(包括利息,如有),惟中国人寿(海外)将收取相当于提取款项的2%,最低收费为100港元/12.5美元。您只可提取尚未使用的预缴保费一次。预缴保费的利息并非保证不变。
重要资料:
您有权购买为独立保单的医疗保险产品,并可选择无须捆绑式地与其他种类的保险产品一併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