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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乐一生储蓄保险计划

享乐一生储蓄保险计划

Product Summary

及早做好理财规划,可以塑造快乐的人生,享受源源不绝的成果! 享乐一生储蓄保险计划(“本计划”)只需缴付一次性保费,便可获得多重潜在回报,为财富带来长线的增值潜力。

此外,您更可轻松实现财富传承,按财务需要将保单分拆及无限次转换受保人,灵活配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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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潜在回报

 

期满利益

 

保单分拆权益

 

无限次转换受保人

 

后补受保人安排

计划特色

 多重潜在回报 助您累积财富

本计划是一份分红保险计划,为您提供财富增值潜力,其保单价值包含三部分:

非保证红利1本计划将由第2个保单週年日起及于其后每个保单週年日,每年派发非保证红利1(如有),直至受保人或最新受保人138岁,为您提供潜在回报。

    您可将非保证红利(如有)累积于保单内滚存生息1,亦可选择提取2运用,实现不同财务目标。

终期红利3 为一次性分红,并非保证,将于第3个保单週年日起于特定情况下派发。

保证现金价值 会随著保单年期增长,让您的财富稳步上升。

 期满利益 为财富增值

保单满期日后,本计划将会发放期满利益,金额相等于保证现金价值加上累积非保证红利(如有)及利息1(如有)、非保证终期红利3(如有),惟需扣除所有保单负债(如有),而保单亦会随之而终止。

 保单分拆 馈赠摰爱

您可轻鬆地利用“保单分拆权益”4,按照您的意愿,将一份保单分成数份,把财富传承予下一代,或是作为自己的退休储备。

您可由第5个保单週年日,于任何时间按需要行使保单分拆权益4,将原有保单根据指定百分比分拆至两份或以上的新保单。完成保单分拆后,您亦可申请转换受保人5,实现财富传承,以及灵活安排财富。

 无限次转换受保人 财富代代传承

我们明白您希望为挚爱家人提供充裕的财富及安稳的生活,因此本计划特设“转换受保人选项”5。您可于第1个保单週年日起,并于受保人在世期间,无限次转换受保人。于每次转换后,保单之保障年期会延长至新受保人138岁,使财富不断滚存,并可代代传承。

 后补受保人安排 轻鬆延续保障

于受保人在世及保单生效期间,您可同时指定最多两名后补受保人6,并订立后补受保人的先后次序。一旦受保人不幸身故,我们将会按照相关行政程序及次序,安排第一后补受保人成为新受保人,确保保单可以继续生效,助您保障财富,传承后代。

 寿险保障及自选赔付方式

如受保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不幸身故及保单内并未有后补受保人,受益人将获发身故赔偿,金额相等于下列较高者为准:
(i) 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寿险之累积到期已缴保费的101%;或
(ii) 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寿险之保证现金价值及非保证终期红利3(如有)之总和
+ 累积非保证红利(如有)及利息1(如有);
─ 所有保单负债(如有)。
当支付身故赔偿后,保单会随之终止。

您可在受保人在世时,选择以一笔过或分期方式,即以10、20或30年期,每年一次定额向受益人支付身故赔偿7,预先为家人建立财务稳健的未来。

计划细节

享乐一生储蓄保险计划

投保年龄 15天至80岁
保障年期 至最新受保人138岁
保费缴付模式 整付
保单货币 港元/美元
  投保年龄
15天至60岁 61岁至75岁 76岁至80岁
最低基本金额8 80,000港元/10,000美元
最高基本金额8 80,000,000港元/10,000,000美元 40,000,000港元/5,000,000美元 3,000,000港元/375,000美元

备注:

  1. 红利(如有)会在保单有效期内及受保人仍健在的情况下派发。红利及利息并非保证不变,实际收益及/或回报可能低于或高于预期价值。中国人寿(海外)保留随时调整之权利。红利实际派发金额取决于中国人寿(海外)分红业务的整体表现,包括投资回报及理赔等因素。
  2. 您可随时提取红利而不会被收取任何费用,然而提取红利将会影响保单价值及身故赔偿。
  3. 终期红利为一次性红利,而且为非保证。于保险建议书展示的终期红利只作参考。已公佈的终期红利并非永久构成保单的一部分,其金额可于其后公佈时减少或增加。终期红利的实际金额仅于其应予支付时方会釐定。实际金额可能低于或高于预期价值。在某些情况下,终期红利的实际金额可能为零。终期红利金额受不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投资的表现影响,因此该金额相对较为波动且不时上升下跌。中国人寿(海外)保留随时调整终期红利之权利,过往纪录并非未来表现的必然指标。有关详情请参阅产品小册子内“重要资料”第4及5项,以及“非保证利益”风险。
    终期红利将于第3个保单週年日起的下列最早发生的情况下支付:
    (i)本公司赔付身故赔偿时(只适用于当受保人身故日的基本寿险之保证现金价值及终期红利(如有)之总和高于基本寿险之累积到期已缴保费的101%);
    (ii)保单被保单持有人退保时;或
    (iii)保单到了保单满期日时。
  4. 保单持有人于保单有效期内行使“保单分拆权益”,不限分拆保单的数目。于本保单已行使保单分拆权益的保单年度,保单持有人不可在同一个保单年度于分拆保单申请行使保单分拆权益。申请行使保单分拆权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i)每份分拆保单的基本金额不可少于本公司在当时釐订的基本寿险的最低基本金额;
    (ii)所有分拆保单的分拆百分比总和为100%;
    (iii)保单内并没有保单负债(如适用);
    (iv)保单并无任何待批核的索偿;及
    (v)保单持有人一旦递交行使保单分拆权益之申请至本公司后,保单持有人不可对该申请作出任何变更、取消、撤回或终止。
    行使保单分拆权益之申请获本保险公司批核后,以下所列将适用:
    (i)保单分拆权益的申请必须经本公司批核及本公司的获授权代表在保单批注栏正式签署批注或签发批单方可生效。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将是本公司批核该申请当日(以本公司记录为准);
    (ii)保单分拆权益生效后,保单将随即终止及分拆保单随即生效;
    (iii)每份分拆保单的保单年度、保单日期、保单生效日及保单最后恢复效力的日期(如有)将与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之保单的保单年度、保单日期、保单生效日及保单最后恢复效力的日期(如有)相同;
    (iv)分拆保单的保单持有人、受保人及受益人(及其分配比例)将与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之保单的保单持有人、受保人及受益人(及其分配比例)相同;
    (v)分拆保单的身故赔偿之赔付方式、后补受保人及后补受保人的次序将与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之保单的身故赔偿之赔付方式、后补受保人及后补受保人的次序相同;
    (vi)分拆保单不设冷静期;
    (vii)保单的所有附加保障(如有)将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随即被终止;
    (viii)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保单之基本金额、保证现金价值、累积红利(如有)及利息(如有)及终期红利(如有)将根据相应的分拆百分比分配至每份分拆保单;
    (ix)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每份分拆保单之红利(如有),将按每份分拆保单之基本金额计算;
    (x)于保单分拆权益的生效日期,保单的累积到期已缴保费将根据相应的分拆百分比分配至每份分拆保单;
    (xi)自保单分拆权益生效的保单年度后紧接之保单年度开始,相似之保单分拆权益将同样适用于每份分拆保单;及
    (xii)除非另有说明,每份分拆保单的所有保障、条款及条件将与现有保单相同。
  5. 本公司收到“转换受保人”之书面申请时,新受保人之年龄不可超过 (i) 80岁或 (ii) 现时受保人之已届年龄(以较低者为准)。新受保人须与保单持有人存在本公司满意之可保权益。申请转换受保人时,现时受保人及新受保人须仍然在世,及须符合本公司相关的行政程序。保单的基本金额、保证现金价值、保单日期、保单年度、缴费满期日、保单最后恢复效力的日期(如有)、累积到期已缴保费、身故赔偿、红利(如有)、累积红利(如有)及利息(如有)、终期红利(如有)、保单分拆权益(如有)及保单负债(如有)不会因转换受保人而改变。
  6. 本公司收到“指定后补受保人”之书面申请时,后补受保人之年龄不可超过 (i) 80岁或 (ii) 现时受保人之已届年龄(以较低者为准)。后补受保人须与保单持有人存在本公司满意之可保权益。有关申请须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行政程序。保单的基本金额、保证现金价值、保单日期、保单年度、缴费满期日、保单最后恢复效力的日期(如有)、累积到期已缴保费、身故赔偿、红利(如有)、累积红利(如有)及利息(如有)、终期红利(如有)、保单分拆权益(如有)及保单负债(如有)不会因后补受保人成为受保人而改变。
  7. 若选择分期赔付方式,身故赔偿的馀额将于保单内积存生息(如有)至派发期满。利息将会按年计算,而利率由我们不时釐定,并非保证。所有累计利息(如有)将会连同最后一期身故赔偿同时派发。假如受益人于本公司全数赔付身故赔偿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一笔过支付身故赔偿的馀额及累计利息(如有)予已故受益人的遗产代理人,而保单亦会随之而终止。
    如果受保人身故日的身故赔偿金额少于400,000港元/50,000美元,或保单持有人没有明确订立领取安排,我们将以一笔过方式支付相关赔偿予受益人。
  8. “基本金额”指承保表或批注上列明为基本金额的金额,只用作计算保费及保单内的相关价值,并不适用于计算身故赔偿。若基本金额于保单有效期内被更改,上述保费及保单内的相关价值亦将作相应调整。

重要资料

以上资料只供参考。有关本计划之详细条款、细则及除外责任,概以相关保险合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