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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疾安护保障计划

Product Summary

当您为梦想奋斗时,有否想过若然危疾来袭,不仅影响健康,更可能为自己和家人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危疾安护保障计划」(「本计划」)正好助您未雨绸缪,只需缴付相宜的保费,本计划不但就多达176种受保病症提供保障,若受保人不幸确诊非受保病症,只要该非受保病症符合指定条件,我们亦会为您和您的家人提供经济支援,令您更添安心。您更可以将本计划转换为终身危疾计划,灵活配合您不同人生阶段的健康保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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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多达176种病症

 

保障非受保病症

 

充裕且灵活的保障

 

保证每5年续保

 

设有可转换权益

计划特色

 涵盖多达176种病症,守护您的健康

「危疾安护保障计划」涵盖88种特别疾病,包括早期疾病及儿童疾病,及88种严重病症,包括常见的癌症、中风和心脏相关疾病等,从多方面守护您的健康。

 

特别疾病保障

如本计划内受保障的人士,即受保人不幸确诊任何一种受保特别疾病,可获预支原保额20%作为「特别疾病保障」。每种特别疾病最多可获此赔偿1次,当中原位癌1最多可获此赔偿2次,「特别疾病保障」之总赔偿额最高可达原保额100%或550,000港元 (港元保单)/ 550,000澳门元 (澳门元保单)/ 68,750美元(美元保单)(以较低者为准)2

我们将按本计划已赔付的「特别疾病保障」之总赔偿额来调低「危疾安护保障计划」之保额,并根据下调后的保额,相应调低您的保费。

 

严重病症保障3

如受保人不幸确诊任何一种受保严重病症,我们将支付「严重病症保障」,金额相等于原保额100%,而本计划亦会随即终止。

有关受保特别疾病及严重病症之详情,请参阅「受保病症一览表」。

 

 就合资格的非受保病症提供财务支援

世事难料,新的病症不时出现,即使是常见的伤病,也有机会发展出严重的状况。因此,「危疾安护保障计划」为您多行一步,就符合资格的非受保病症提供财务支援,时刻守护您的健康。

 

全安心保障

若受保人患上非受保病症,只需符合以下条件,便可获预支原保额50%作为「全安心保障」2,以舒缓财政压力。本保障最多可获支付1次,并会于赔付后终止。

符合「全安心保障」病症之条件:
1) 受保人于确诊日期起计的14日内(包括首尾2日)仍然生存;及
2) 受保人因该病症需入住医院的深切治疗部连续7日或以上,并曾因医疗必须而使用生命支持设备进行治疗 (输液和任何监控设备除外);及
3) 该病症并不符合本计划下任何一种受保特别病症或严重病症之定义。
 

我们将按本计划已赔付的「全安心保障病症」之总赔偿额来调低「危疾安护保障计划」之保额,并根据下调后的保额,相应调低您的保费。

 

额外全安心保障

若受保人因合资格的非受保病症获得全安心保障之赔偿,而该病症同时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政府」)列为传染病4,包括新型冠状病毒(「2019冠状病毒病」),我们将会额外支付原保额25%作为「额外全安心保障」,让您更添安心。

 

 以相宜保费享有充裕且灵活的保障

您只需缴付相宜的保费,便可以同时享有上述危疾保障及身故赔偿3。身故赔偿将于受保人不幸身故时支付,金额相等于原保额100%。

当支付身故赔偿后,本计划会随之终止。

有关保障赔偿之详情,请参阅「保障表」。

 

 保证每5年续保5,兼享固定保费

只要成功投保,即使受保人的健康情况有所改变或曾作出索偿,保费率于每5年的保障年期内保证不变,而我们同时保证提供续保,直至受保人80岁。续保保费将按照续保时受保人的所属风险级别而厘定5

 

 设有可转换权益6,毋须健康证明

您可于受保人70岁或以前将本计划转换为指定终身危疾计划,而毋须提供受保人的健康证明,轻松因应不同人生阶段调整健康保障。

 

计划细节

危疾安护保障计划

计划类型 危疾计划
投保年龄 出生后15天至70岁
保障年期 至受保人80岁
保费供款年期 至受保人80岁
保费特点 保证每5年续保,续保时保费率为非保证, 但每5年的保费率保证不变5
保费缴付模式 年缴、半年缴、季缴或月缴
保单货币 港元 / 澳门元 / 美元

备注:

  1. 原位癌之总赔偿次数最多为2次,第二次赔付的原位癌所在器官须与首次赔付所在器官不同,方符合第二次赔付的条件。乳房、输卵管、肺、卵巢及睪丸因器官由左右两部分组成,若原位癌位于上述器官的左右两部分将视作同一器官论。
  2. 特别疾病保障及全安心保障之总赔偿额上限为原保额100%。
  3. 中国人寿(海外)于支付严重病症保障或身故赔偿时,会先扣除所有已预支的特别疾病保障(如有)及/或全安心保障赔偿(如有),以及所有保单负债(如有)。
  4. 传染病是指符合当时适用的《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香港法例第599章)列表一之任何表列传染病。
  5. 本计划之保障年期至受保人80岁。于续保时,中国人寿(海外)有权根据本计划当时适用之保费率,及按受保人届时的实际年龄修订及调整紧接的5个保单年度之保费。
  6. 若保单持有人已缴足所有到期保费,及未曾就特别疾病保障、严重病症保障、全安心保障及额外全安心保障作出任何索偿,保单持有人可于受保人年届70岁或以前,以书面方式向中国人寿(海外)提出将本计划转换为一份中国人寿(海外)指定的终身危疾计划,而受保人毋须提供其健康证明,惟需受当时适用的条款及细则约束。

重要资料

以上资料只供参考。有关本计划之详细条款、细则及除外责任,概以相关保险合约为准。